《春秋》reference_book_ids\":[7078173533162966046]}]},\"author_speak\":\"code\":0,\"compress_status\":1,\"content\":\" 中國的賦稅,合幾千年的曆史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其一以最大多數的農民所負擔的田稅、軍賦、力役為基本,隨時代變化,而成為種種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終被看作是最重要的賦稅。其二自此以外的稅,最初無有,後來逐漸發生,逐漸擴張,直至最近,才成為重要部分。
租、稅、賦等字樣,在後世看起來,意義無甚區別,古代則不然。漢代的田稅,古人稱之為稅,亦即後世所謂田賦。其收取,據孟子說,有貢、助、徹三法。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五十、七十當係夏殷頃畝,較周為小,不然,孟子所說井田之製,就不可通了)。又引龍子的話,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即是取幾年的平均額,以定一年的稅額。樂歲不能多,凶年不能減。所以龍子詆為惡稅。
助法,據孟子說,是將一方裏之地,分為九百畝。中百畝為公田,外八百畝為私田。一方裏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畝。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歸公家;私田所入,亦全歸私家,不再收稅。
徹則田不分公私,而按畝取其幾分之幾。案:貢法當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時征服之族與被征服之族,尚未合並為一,截然是兩個團體。征服之族,隻責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納農作品若幹。其餘一切,概非所問(此時納稅的實係被征服之族之團體,而非其個人),所以有此奇異的製度。
至於助、徹,該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製度,在田畝自氏族分配於家族時代發生的(參看第二、第五兩章自明)。三者的稅額,孟子說:“其實皆十一也。”這亦不過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說明明是九一,後儒說:公田之中,以二十畝為廬舍,八家各耕公田十畝,則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語粗略,計數更不精確,這是不足以為懷疑孟子的話而加以責難的根據。
古代的田製有兩種:一種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劃,是為井田。一種是崎嶇之地,麵積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為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於山險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規劃,還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既說周朝行徹法,又說雖周亦助,也是這個道理(參看第四章自明)。賦所出的,是人徒、車、輦、牛、馬等,以供軍用。今文家說:十井出兵車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據《司馬法》,而《司馬法》又有兩說:一說以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遞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鄭《注》引)。又一說以四井為邑,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出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鄭注《論語·學而篇》“道千乘之國”引之,見《小司徒疏》)。今文家所說的製度,常較古文家早一時期,說已見前。古文家所說的軍賦,較今文家為輕,理亦由此(《司馬法》實戰國時書。戰國時國大了,所以分擔的軍賦也輕)。
役法,《禮記·王製》說:“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周官》均人說:豐年三日,中年二日,無年一日。小司徒說:“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作。”案:田與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則是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總是與人民利害相關的,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則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輕重。然到後來,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盡守此規則,就不可知了。
古代當兵亦是役的一種。《王製》說:“五十不從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與服戎。”《周官》鄉大夫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疏》說七尺是二十歲,六尺是十五歲。六隻是未成年之稱,其說大約是對的。然則後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賦稅。至於山林川澤之地,則古代是公有的。手工業,簡易的人人會做,艱難的由公家設官經營。商業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說已見第五章),既無私有的性質,自然無所謂稅。然到後來,也漸漸地有稅了。
《禮記·曲禮》:“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數山澤,可見漢世自天子至封君,將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皆作為私奉養,由來已久(參看第五章)。
市井租稅,即係商稅。古代工商業的分別,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稅。案:《孟子·王製》,都說“市廛①而不稅,關譏而不征”。廛是民居區域之稱。古代土地公有,什麼地方可以造屋,什麼地方可以開店,都要得公家允許的,不能亂做。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記“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為氓,文公與之處”。然則市廛而不稅,即係給與開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稅,這是指後世所謂“住稅”而言,在都邑之內。關譏而不征,自然是指後世所謂“過稅”而言。然則今文住稅過稅俱無。
而《周官》司市,必“凶荒劄喪”,才“市無征而作布”(造貨幣);司關必凶荒才“無關、門之征”(門謂城門),則住稅過稅都有了。又《孟子·公孫醜下篇》說:“古之為市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龍即隴字。龍斷,謂隴之斷者。一個人占據了,第二個人再不能走上去與之並處。罔即今網字。因為所居者高,所見者遠,遙見主顧來了,可以設法招徠;而人家也容易望見他,自可把市利一網打盡了。這是在鄉趕集的,而亦有稅,可見商稅的無孔不入了。此等山川、園池、市肆租稅,都是由封建時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征收的,所以很缺乏統一性。
賦稅的漸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戰爭的不息,然社會進化,政務因之擴張,支出隨之巨大,亦是不可諱的。所以白圭說:“吾欲二十而取一。”孟子即說:“子之道貉道也。”貉“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祀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則賦稅的漸增,確亦出於事不獲已。倘使當時的諸侯大夫,能審察情勢,開辟利源,或增設新稅,或就舊稅之無害於人民者而增加其稅額,原亦不足為病。無如當時的諸侯大夫,多數是不察情勢,不顧人民的能否負擔,而一味橫征暴斂。於是田租則超過十一之額,而且有如魯國的履畝而稅(見《春秋》宣公十五年。此因人民不盡力於公田,所以稅其私田),井田製度破壞盡了。力役亦加多日數,且不依時令,致妨害人民的生業。此等證據,更其舉不勝舉。無怪乎當時的仁人君子,都要痛心疾首了。
然這還不算最惡的稅。最惡的稅是一種無名的賦。古書中賦字有兩義:一是上文所述的軍賦,這是正當的。還有一種則是不論什麼東西,都隨時責之於民。所以《管子》說:“歲有凶穰②,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國蓄篇》)“輕”就是價賤,“重”就是價貴。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無,下令責其交納,人民隻得求之於市,其物的價格就騰貴,商人就要因此剝削平民了。《管子》又說:以室廡③籍,以六畜籍,以田畝籍,以正人籍,以正戶籍。籍即是取之之意。以室廡籍,當謂按戶攤派。以田畝籍,則按田攤派。正人、正戶,當係別於窮困疲羸的人戶而言。六畜,謂畜有六畜之家,當較不養者為富(《山權數》雲:“若歲凶旱水泆④,民失本,則修宮室台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為庸。”此以家無孳畜為貧窮的證據),所以以之為攤派的標準。其苛細可謂已甚了。古代的封君,就是後世鄉曲的地主。後世鄉曲的地主,需要什麼東西,都取之於佃戶的,何況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權力呢?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這是最惡的稅。秦漢之世,去古未遠,所以古代租稅的係統,還覺分明。
漢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稅,其取之甚輕。高祖時,十五稅一。文帝從晁錯之說,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為三十而稅一。後漢初年,嚐行十一之稅。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稅一。除靈帝曾按畝斂修宮錢外,始終無他橫斂(修宮錢隻是橫斂,實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謂輕極了。
但古代的田,是沒有私租的,漢世則正稅之外,還有私租,所以國家之所取雖薄,農民的負擔,仍未見減輕,還隻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製時,詔書說漢時的私租,“厥名三十,實十稅五”,則合三十稅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漢代的口錢,亦稱算賦。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錢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見《漢書·高帝紀》四年,《昭帝紀》元鳳四年《注》引如淳說引《漢儀注》。案:《周官》太宰九賦,鄭《注》說賦是“口率出泉”。又說:“今之算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泉錢一字,觀此,知漢代的算賦,所謂人出百二十錢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橫斂的賦所變。蓋因其取之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實在太暴虐了,乃變為總取錢若幹,而其餘一切豁免。這正和五代時的雜征斂,宋世變為沿納;明時的加派,變為一條鞭一樣(見下)。
至於正當的賦,則本是供軍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漢代的錢價,遠較後世為貴,人民對於口錢的負擔,很覺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歲出口錢,民至於生子不舉。元帝時,貢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歲乃出口錢。見《漢書·貢禹傳》。
役法:《高帝紀》二年《注》引如淳說,《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疇之義為類。古行世業之法,子弟的職業,恒與父兄相同(所謂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參看階級章)。而每一類的人,都有其官長(《國語·周語》:說宣王要料民於太原,仲山父諫,說“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孤終,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奸,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皆可知也。”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數的證據),此即所謂疇官。
傅之疇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負這一類中人所應負的義務了。這該是古製,漢代的人民,分類未必如古代之繁,因為世業之製破壞了。但法律條文,是陳舊的東西,事實雖變,條文未必隨之而變。如淳所引的律文,隻看做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該當一切差徭就夠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將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勞力的,有役法,則公家舉辦事業不必要出錢雇工,所以在財政上,也是一筆很大的收入。
財政的規模,既經擴張,自當創設新稅。創設新稅,自當用間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於農民。此義在先秦時,隻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說,要直接向人民加賦,是人人要反對的。然鹽是無人不吃的;鐵器亦不論男女,人人要用,如針、釜、耒⑤、耜⑥之類。在鹽鐵上加些微之價,國家所得,已不少了。這是鹽鐵官賣或收稅最古的理論。此等稅或官賣,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漢代郡國,有的有鹽官、鐵官、工官(收工物稅)、都水官(收漁稅),有的又沒有,即由於此。
當此之時,自應由中央統籌全局,定立稅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則歸之於地方。但當時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學的,王莽實亦兼采法家之說(見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時,便筦鹽鐵、榷⑦酒酤,並行均輸、算緡之法(千錢為緡,估計資本所值之數,按之抽稅),王莽亦行六筦之製(見第五章),然行之既未盡善;當時的人,又大多數不懂得此種理論。汲黯說:天子隻該“食租衣稅”。晉初定律,把關於酒稅等的法令,都另編為令,出之於律之外,為的是律文不可時改,而此等稅法,在當時,是認為不正當,天下太平之後,就要廢去的(見《晉書·刑法誌》)。看這兩端,便知當時的人,對於間接稅法,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陳舊的見解,遂令中國的稅法,久之不能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