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可以隨便取消未成年學生的榮譽稱號嗎?(1 / 1)

老師可以隨便取消未成年學生的榮譽稱號嗎?

正在讀小學四年級的席小蘭上學期由於學習勤奮、積極主動地幫助同學被評為“校三好學生”。本學期,席小蘭變得驕傲自滿了起來,不但在學習方麵變得懶惰,開始不完成老師所留的作業;也不積極完成自己的值日工作,常找各種理由推托。一天,正好趕上班主任檢查作業,發現席小蘭已經是第10次沒有完成作業了,班主任很生氣,當著全班同學的麵取消席小蘭上學期的“校三好學生”的稱號。他可以這麼做嗎?

本案主要涉及老師能否隨便取消未成年學生的榮譽稱號的法律問題。班主任不可以隨便取消席小蘭上學期所獲得的“校三好學生”的榮譽稱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這些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榮譽權是公民人身權利的一種,是指公民有接受國家、政府、社會組織、單位對自己表彰、獎勵和授予榮譽稱號並對它們加以維護的權利。

各種榮譽稱號,如“三好學生”、“十佳少年”、“優秀幹部”等,都是對未成年學生的積極評價,是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作為未成年學生,他們有獲得並維護“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等榮譽稱號的權利(榮譽權),這種權利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未成年人的榮譽權。各種榮譽稱號可以依法予以剝奪,但不可以由老師隨意剝奪。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本案中,首先,席小蘭的“校三好學生”是由學校授予的,如果發現被授予者有問題,應由學校宣布取消,她的班主任無權作出這個決定;其次,即使要撤銷這個榮譽,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包括調查、開會研究,然後正式作出決定。由此可見,班主任的做法有些簡單粗暴,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因為公民的榮譽權是不能隨便剝奪的。

法條鏈接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