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教師造成學生受傷害的,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1 / 1)

患有精神病的教師造成學生受傷害的,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劉振是琪琪小學六年級一班的班主任,他患有間歇性精神失常,雖多次住院治療都未能痊愈。學校對於劉振的病,建議他病休調養,但是劉振認為他所在班級的學生馬上就要升初一了,壓力很大,需要他好好地照顧;而自己的病近日也很少發作了。和學校協商後,他繼續在校工作。一日,劉振所在的六年級一班的張偉同學因為多次沒有交作業又不肯承認錯誤,並且出口頂撞劉振的批評教育,致使劉振情緒極不穩定,導致他的精神病發作。劉振在無法辨認自己意識的情況下打傷了王立、溫陽兩位同學。劉振所造成學生的傷害,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本案主要涉及患有精神病的教師造成學生受傷害時學校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劉振所造成學生的傷害,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學校有義務給在校就讀的學生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穩定的學習環境。對於教授知識的老師,為人師表,學校應該嚴格要求老師的各方麵素質,不僅要嚴格要求教師的講課水平,也要考察教師的綜合素質,包括身心健康、意誌品質等各方麵。

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學校早已知道老師(也包括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如精神病、傳染病等,但學校未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防止危害學生行為的發生,由此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對於劉振的病,學校是在明知的情況下允許他繼續教學的,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所以對於劉振傷人的事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