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因出租場地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需要承擔責任嗎?
張北小學是一所位於貧困地區的希望小學。由於資金匱乏,經過校領導商議,為了保障正常的教學質量,張北小學將學校操場的換衣室租賃給附近的服裝廠使用。一天,三年級一班的小林在上體育課時將足球踢入換衣室。小林便跑去撿球,不慎被服裝廠地上堆積的布匹所絆倒,將門牙磕掉了兩顆。小林的媽媽得知後很生氣,覺得學校不應該把場地借給他人使用。小林所受的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本案主要涉及學校因出租場地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小林所受的傷,張北小學應當承擔責任。
學校是學生求學的地方,是普及知識的搖籃。尤其是中小學,實施的是義務教育,屬於公益性質。學校不可以為了經濟利益,將其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移作他用,妨礙正常的教學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占學校的校舍、場地。
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學校因為經費緊張,將操場出租給他人用以堆放材料或用作停車場,將學校的房舍出售或出租給他人用作工廠車間等,由此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張北小學將操場的換衣室租給服裝廠的做法是錯誤的。小林所受的傷,張北小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鏈接
《義務教育法》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見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