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的,怎麼辦?
小梁今年13歲了,平時在學校裏不但不好好學習,還到處惹禍,經常和同學打架。一天,經同學小王向班主任趙老師彙報,說小梁前些日子加入了“兄弟會”,正在向低年級的學生收受保護費。“兄弟會”是一個以欺壓本校低年級學生、索要財產為主的少年團夥,在周圍的學校裏都有極壞的評價。趙老師得知後,應該怎麼處理呢?
本案主要涉及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後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趙老師得知後,應該馬上對小梁進行教育,予以製止。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青少年人接觸的事物也越來越多,一定程度上開闊了他們的眼界,但是與此同時,也有諸多不良因素誘導著他們,使有些意誌不堅強的青少年經不住誘惑,開始走向墮落的深淵。
經調查表明,不良行為往往是未成年人步入犯罪的最初誘因,而加入不良行為的團夥往往加速了他們走向墮落的速度。所謂不良行為的團夥,是指一種有核心成員和骨幹分子,其成員一般不固定,是一種自願結合的、具有反社會傾向的、多次實施一種或多種不良行為的群體。
根據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父母或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參加實施不良行為團夥的,應當及時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予以製止。如果發現該團夥有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當家長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加入不良行為團夥的跡象時,應該對其采取積極勸阻、教育引導等溫和的方式加以處理,而不可采取打罵、責怪等方式,否則適得其反,會加速他們走向犯罪的進程。
本案中,趙老師應該主動找小梁溝通,對他進行勸導、教育,讓他脫離“兄弟會”這樣的不良團夥。並應該及時和他的父母溝通,讓他們也對小梁進行教育、引導,讓小梁早日脫離“兄弟會”,恢複到正常的學習、生活中去。
法條鏈接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的,應當及時予以製止。發現該團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