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庭組成有什麼特別規定?(1 / 1)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總結和推廣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經驗。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應當有專人或者設立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

第七條 審判第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組成。依照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第八條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並且應當保持其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於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並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的幹部、教師或者離退休人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等擔任。

第十條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範圍:

(1)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

(2)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總結和推廣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經驗。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應當有專人或者設立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

第七條 審判第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組成。依照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第八條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並且應當保持其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於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並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的幹部、教師或者離退休人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等擔任。

第十條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範圍:

(1)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

(2)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