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過世,養子女還可以要求繼承遺產嗎?
小梅自3歲起被王慶祥、周麗麗夫妻收養,兩夫妻對小梅視如己出,關懷備至。小梅在王慶祥、周麗麗的照顧關懷下,上了大學、讀了研究生,於2011年7月畢業,並成功進入一家上市公司做高層領導。從她工作以後,她的人生觀發生了改變,她開始嫌棄自己的養父母,覺得他們是鄉下人,不懂文化,無法交流。看到小梅變成這樣,王慶祥、周麗麗兩位老人十分傷心,和小梅於2012年3月協商解除收養關係。2012年5月,王慶祥老人因病去世,小梅得知後要繼承王慶祥的財產。收養關係解除後,小梅還可以要求繼承遺產嗎?
本案主要涉及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過世,養子女能否要求繼承遺產的法律問題。小梅不可以要求繼承遺產。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是一種擬製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按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是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的。但是當解除收養關係之後,針對養子女能否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這一方麵,我國法律有極為嚴格的規定。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複,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複,可以協商確定。
一般來說,收養關係解除,則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已經不存在任何權利和義務關係,養子女不再是養父母的子女,養父母沒有撫養教育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成年後也沒有義務贍養養父母,當然也就沒有權利要求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但是,如果因為養父母死亡後,未成年養子女因為沒有生活來源而回到生父母身邊生活,收養關係並沒有因此而解除,養子女依然是養父母的子女。在這種情況下,養子女有權利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王慶祥、周麗麗和小梅已於2012年3月協商解除收養關係,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和義務關係。收養關係解除後,小梅不能再要求繼承遺產。
法條鏈接
《收養法》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複,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複,可以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