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宣誓製度的外國實踐
忠於憲法的宣誓製度是目前世界各國憲法普遍確認的製度,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是國際通行慣例。“蓋宣誓,源於宗教信仰,基於人類對神忠誠之精神而產生”,“正是教會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這一西方的法治傳統”。孫中山曾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國,莫不以宣誓為法治之根本手續”。
1215年英國大憲章規定,“餘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堅決詔告全國:英國教會應享有自由,英國臣民及其子孫後代,在任何事件與任何時期中,永遠適當而和平,自由而安靜,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項自由、權利與讓與,餘等與諸男爵俱宣誓,將以忠信與善意遵守上述各條款。”這通常被視為憲法宣誓製度的淵源。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總統就職誓詞,“我莊嚴宣誓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歐洲曆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91年法國憲法也規定了憲法宣誓製度。其中第二編第5條規定公民誓詞,“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法律,忠於國王,並盡我所能維護國民製憲議會於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頒布的王國憲法”。第三編第一章第五節第6條規定國民立法議會代表誓詞,“要竭盡所能維護國民製憲議會於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頒布的王國憲法,在立法議會會期期間,不提議也不讚同任何有損於王國憲法的事情,且完全忠於國家、忠於法律、忠於國王”。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第4條規定國王登基誓詞,“忠於國家,忠於法律,行使所授予的全部權力以維護國民製憲議會於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頒布的憲法,並下令施行各項法律”。第三編第二章第二節第12條規定攝政者就職誓詞,“忠於國家,忠於法律,忠於國王,施行國王未成年期間委托於他的所有權力以維護國民製憲議會於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頒布的憲法,並下令施行各項法律”。
近代憲法和現代憲法的分水嶺——魏瑪憲法第42條規定總統就職誓詞,“餘警竭餘力,謀人民之幸福,增進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憲章大典,依照良心,盡忠義務,並用正義以臨萬民,謹誓”,且“宣誓時,得附加宗教宣誓”。第176條規定,“一切公務人員及國防軍人,應對本憲法宣誓”。
此外,德國基本法第56條規定聯邦總統就職誓詞,“我宣誓,我願為德國人民的幸福貢獻力量,增進其利益,除去其災害,堅持和維護基本法和聯邦法律,忠誠地完成任務,對一切人施行正義,願上帝保佑”。意大利憲法第91條,“共和國總統就職前,應在聯席會議上向議會宣誓忠於共和國並遵守憲法”。韓國憲法第69條規定總統就職誓詞,“我向國民莊嚴宣誓:我要遵守憲法,保衛國家,努力增進祖國和平統一和國民的自由與幸福,暢達民族文化,忠實地履行總統職責”。比利時王國憲法第80條規定國王登基誓詞,“我誓遵守憲法及國家的法律,維護國家的獨立與領土完整”。柬埔寨國王登基誓詞,“我發誓,遵守王國的憲法和法律,致力於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務”。新加坡憲法規定,任何議會議員在議會宣誓之前不得在議會中參加任何有關立法的議事活動。愛爾蘭憲法規定,任何拒絕或忽略宣誓的法官均被視為業已辭去其職務。俄羅斯總統普京就職誓詞,“作為俄羅斯聯邦總統,我尊重和保護民眾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捍衛俄聯邦憲法,保衛國家主權、獨立、安全和領土完整,誠心誠意為民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