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麵對國際會議:對人類前途的真切關注(1)(1 / 2)

凝聚共識 加強合作 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曆史進程

——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領導人會議上的講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

2009年12月18日 哥本哈根

拉斯穆森首相閣下,各位同事:

此時此刻,全世界幾十億人都在注視著哥本哈根。我們在此表達的意願和做出的承諾,應當有利於推動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曆史進程。站在這個講壇上,我深感責任重大。

氣候變化是當今全球麵臨的重大挑戰。遏製氣候變暖,拯救地球家園,是全人類共同的使命,每個國家和民族,每個企業和個人,都應當責無旁貸地行動起來。

近三十年來,中國現代化建設取得的成就已為世人矚目。在這裏我還要告訴各位,中國在發展的進程中高度重視氣候變化問題,從中國人民和人類長遠發展的根本利益出發,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積極貢獻。

——中國是最早製定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先後製定和修訂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一係列法律法規,把法律法規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手段。

——中國是近年來節能減排力度最大的國家。我們不斷完善稅收製度,積極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加快建立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價格形成機製。全麵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和千家企業節能計劃,在工業、交通、建築等重點領域開展節能行動。深入推進循環經濟試點,大力推廣節能環保汽車,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動淘汰高耗能、高汙染的落後產能,2006至2008年共淘汰低能效的煉鐵產能6059萬噸、煉鋼產能4347萬噸、水泥產能1.4億噸、焦炭產能6445萬噸。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13%,相當於少排放8億噸二氧化碳。

——中國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我們在保護生態基礎上,有序發展水電,積極發展核電,鼓勵支持農村、邊遠地區和條件適宜地區大力發展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風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2005年至2008年,可再生能源增長51%,年均增長14.7%。2008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到2.5億噸標準煤。農村有3050萬戶用上沼氣,相當於少排放二氧化碳4900多萬噸。水電裝機容量、核電在建規模、太陽能熱水器集熱麵積和光伏發電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中國是世界人工造林麵積最大的國家。我們持續大規模開展退耕還林和植樹造林,大力增加森林碳彙。2003至2008年,森林麵積淨增2054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淨增11.23億立方米。目前人工造林麵積達5400萬公頃,居世界第一。

中國有13億人口,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剛剛超過3000美元,按照聯合國標準,還有1.5億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任務十分艱巨。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關鍵階段,能源結構以煤為主,降低排放存在特殊困難。但是,我們始終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重要戰略任務。1990至2005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46%。在此基礎上,我們又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在如此長時間內這樣大規模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需要付出艱苦卓絕的努力。我們的減排目標將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保證承諾的執行受到法律和輿論的監督。我們將進一步完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改進減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對話與合作。

各位同事!

應對氣候變化需要國際社會堅定信心,凝聚共識,積極努力,加強合作。必須始終牢牢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保持成果的一致性。應對氣候變化不是從零開始的,國際社會已經為之奮鬥了幾十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是各國經過長期艱苦努力取得的成果,凝聚了各方的廣泛共識,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基礎和行動指南,必須倍加珍惜、鞏固發展。本次會議的成果必須堅持而不能模糊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基本原則,必須遵循而不能偏離“巴厘路線圖”的授權,必須鎖定而不能否定業已達成的共識和談判取得的進展。

第二,堅持規則的公平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和基石,應當始終堅持。近代工業革命200年來,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占全球排放總量的80%。如果說二氧化碳排放是氣候變化的直接原因,誰該承擔主要責任就不言自明。無視曆史責任,無視人均排放和各國的發展水平,要求近幾十年才開始工業化、還有大量人口處於絕對貧困狀態的發展中國家承擔超出其應盡義務和能力範圍的減排目標,是毫無道理的。發達國家如今已經過上富裕生活,但仍維持著遠高於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且大多屬於消費型排放;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的排放主要是生存排放和國際轉移排放。今天全球仍有24億人以煤炭、木炭、秸稈為主要燃料,有16億人沒有用上電。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統籌安排,決不能以延續發展中國家的貧窮和落後為代價。發達國家必須率先大幅量化減排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這是不可推卸的道義責任,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發展中國家應根據本國國情,在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轉讓支持下,盡可能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