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引蛇出洞(2)(1 / 3)

以爆炸點為中心,林栗吩咐工人在直徑25英尺的地方用考古學家的工作方式進行挖掘。林栗先通過金屬過濾網篩選垃圾,然後用磁性手套扒摸有用的東西。管狀炸彈是很簡單的裝置,它的組成包括兩個接線頭的電鍍的管子,一個爆炸裝置和一些爆炸物。確定炸彈類型後,林栗想知道炸彈是怎樣點火的。進一步考察地點後,林栗找到了4節15v的電池,說明凶手是用6v電池作為動力開關裝置引爆炸彈的。最後在殘留物中,林栗發現一個小的電流板的殘片,從外表看不像是本田車子上的。此外,林栗還搜集到10來顆米粒大小的銀灰色金屬粒,它們的表麵形狀不規則,經鑒定為金屬鋅;另外,還有一個密封性能很好的不鏽鋼罐,其蓋子被炸掉了。罐內有殘液,聞起來有股酸味,經分析,其成分主要是醋酸。其後找到的不鏽鋼罐蓋子與一個開關裝置相連。

現場收集到的林曉婷的手機成了碎片,公安法醫認為其手機為一個引爆器。將手機改造成炸彈引爆器其實並不複雜,所需要的器材在很多電子商店裏都能買到,整套係統除手機外,隻需要炸藥、導線、一塊電池、一個開關和一個引爆裝置。當凶手在某個具體時間用另一部手機或固定電話給林曉婷的炸彈手機打電話時,手機鈴聲或振動所引起的電流便會激活炸彈電路,爆炸裝置就會被引爆。稍微先進的手機還可以改造成定時器,屆時它會延時自動引爆。正是手機爆炸,引爆了車內另一個爆炸裝置。

公安法醫認為,引爆方法很簡單,凶手站在很遠的地方,通過向林曉婷的手機打電話,引爆手機,手機爆炸後,觸動了車內另一個炸彈的開關,於是引起第二次爆炸,而第二次爆炸更加猛烈。

由於巨大的爆炸聲以及兩次爆炸連續發生,幾乎沒有人聽出發生過兩次爆炸。連當時最靠近事故發生位置的許雅玲也說,她沒注意到是發生了兩次爆炸。

林栗采納了公安方麵對手機爆炸原因的推斷和分析,但否定手機爆炸引發第二次爆炸。他認為兩個爆炸沒有關聯性,並對第二次的爆炸原因進行了分析;鋅粒和經過精確計算濃度的醋酸,預先放在密封罐中進行反應,兩種物質慢慢地反應產生的氫氣在罐中不斷積聚,一但密封罐的蓋子承受不住內部的氫氣壓力,蓋子就會掀開來,將蓋子上麵的金屬開關接通,隻要有火星濺到,就會引發爆炸。也就是說,引爆這樣的炸彈裝置,隻要有火花點燃,根本不需要手機會炸彈引爆。至於手機會被炸得粉碎,可能是另一種爆炸,隻不過兩種不同的爆炸巧合地發生在一起。

接著,林栗對這些炸彈的威力為何如此之大作出了解釋,並提供了一個他認為相似的裝置:空的電鍍管重20磅,放3~6磅的高效炸藥不成問題。公安方麵通過對手機及裝置的指紋提取,發現了外科醫生的指紋。由於指紋的證據相當有力,外科醫生涉嫌犯罪被公安抓了起來。

開庭後,一審判決書很快出來了:被告人外科醫生目無國法,為殺死他人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兩輛汽車毀損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爆炸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應從嚴懲處,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外科醫生被判定有罪以後,覺得很冤,委托林栗重新對這次爆炸進行調查。

到底是誰做的呢?警方沒有給出結論。負責這個案子的古樹青說,公安局認為凶手已經抓到,不管動機還是證據都說明了外科醫生是這次爆炸案的精心策劃者,甚至連古樹青也這麼認為。

但林栗認為,這顯然不合邏輯。車是林曉婷的,外科醫生作為她的合法丈夫,使用她的車輛再正常不過,留下指紋實屬平常,沒想到卻成了他的罪證。

關於爆炸裝置上的指紋的問題,外科醫生一臉冤屈,他說他的確摸了摸那些奇異的裝置,但他以為是林曉婷加了什麼特殊的東西,能讓汽車跑得更快,所以沒有特別在意。因為車子是林曉婷的,車上所有的一切都與他無關,他不能隨便動林曉婷車上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