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看穿錢的本質——猶商之金錢觀(2)(1 / 3)

金錢是沒有國籍的,所以,賺錢就不應當區分國籍,為自己圈劃種種限製。猶太人聰明地認識到這點,他們認識得早,所以他們很團結,結合在一起共同賺外國人的錢,這就是他們成功的所在!

猶太人分散在世界各地,如果他們沒有這種意識,卻因為國籍、思想意識形態的製約,而拒絕相互間的聯係,他們的力量薄弱,在世界各地又受歧視,那麼,他們何以對付這複雜的世界呢?他們還能在商業上取得如此高的榮譽嗎?他們能成為當今的金融之王嗎?當然不能!

隻賺屬於自己的錢

猶太人雖然愛錢,但他們卻隻賺屬於自己的錢,而不去貪婪不屬於自己的錢。他們在金錢的誘惑麵前,總能保持足夠的定力。一句話,他們絕不讓金錢腐蝕自己的靈魂。

猶太人追求財富.靠的是自己的頭腦和雙手光明正大地賺,在猶太人的眼中,拿不義之財就會受到神的懲罰。

有個猶太婦女購買東西,當她從百貨公司回到家裏從袋中取出東西時,忽然發現裏麵有一枚戒指。她並沒有買這東西,她把此事告訴了小兒子,並帶著孩子,並去找拉比,請教怎樣處理此事。

拉比給他們講了《塔木德》中的一則故事:

有位拉比平日靠砍柴為生,每天要把砍的柴從山裏背到城裏去賣。拉比為了節省走路的時間,以便研究《塔木德》,決定買一頭驢來代替。

拉比向阿拉伯人買了一頭驢牽回家來。徒弟們看到拉比買了頭驢回來,非常高興,就把驢牽到河邊去洗澡,結果驢脖子上掉下來一顆光彩奪目的鑽石。徒弟們高興得歡呼雀躍,認為從此可以脫離貧窮的樵夫生活,專心致誌地研讀《塔木德》了。

可是出乎徒弟們意料的是,拉比領他們趕快去街上把鑽石還給阿拉伯人,拉比說:“我買的隻是驢子,而沒有買鑽石,我隻能擁有我所買的東西,這才是正當行為。”

阿拉伯人非常驚奇:“你買了這頭驢,鑽石是在驢身上,你實在沒有必要拿來還我,我不理解,你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拉比回答:“這是猶太人的傳統,我們隻能拿支付過金錢的東西,所以鑽石必須歸還給你。”

阿拉伯人聽後肅然起敬,說:“你們的神必定是宇宙最偉大的神。”

聽罷這則故事,婦人立即決定回去把戒指還給百貨公司,但不知如何解釋,拉比告訴他:“不知道戒指屬不屬於百貨公司。如果對方問到你退還戒指的原因時,你隻需說一句話就行:.因為我們是猶太人。’請帶著孩子一塊去,讓他親眼目睹這件事。他一定會對自己母親的正直與偉大永記不忘。”

如果民族的靈魂變肮髒了,民族就會徹底完蛋。猶太人的生存經曆是一麵明鏡,值得人類學習和借鑒,靈魂的純潔是最大的美德。經商者應當牢記,抓住屬於自己的錢,而不抓不屬於自己的錢!

謀利並非與義矛盾

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每個人都享受無限製的自由,最終隻能導致每個人都由於相互限製而處於完全的不自由中。謀利行為帶來社會衝突的現實可能性,使任何一個民族都不可能崇奉“唯利是圖”意義上的錢的“神聖性”。

錢作為一種人為事物,天然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麵,錢的產生、發展是一個“自然曆史過程”。另一方麵。錢又是人類自覺自主行動的產物。所以,錢的邏輯一方麵體現了經濟生活的客觀規律或事理;另一方麵,又體現了社會生活的主觀要求,或人理。完整意義上的錢的邏輯,理應同時符合事理與人理、融事理與人理為一體。因為單純符合人理而不符合事理固然會阻礙資本的形成與發展,但單純符合事理而不符合人理也會造成資本發展過程的中斷,再有效率的資本積累和增殖,也會在社會動亂中毀於一旦。就此而論,絕對意義上的“自由放任”從來就不是真正的錢的邏輯。謀利行為必須置於一定的社會約束之下,這在猶太民族和其他一切民族都是完全一樣的,區別隻在於約束的著眼點及相關的機製上,正是在這個問題上,猶太民族表現出同其他民族截然不同的邏輯特性。

其他民族或者說傳統社會對謀利行為的約束,一般采取從根本上否定利本身的正當性或優先性的方式。但是,因為人類謀利動機不可能被完全消除,必然造成諸如“利與義”、“此岸與彼岸”這樣的雙重價值尺度的內在衝突,進而演變成人類社會兩套基本規範體係,道德和法律的悖離與衝突。並且,重義輕利會壓抑社會生活中最有活力的那部分人的謀利活動,使相當一部分精英分子走上諸如當修道士或窮書生的寄生性道路,這在客觀上違背了資本發生、發展的要求。

與此相反,猶太民族很早就把這個問題基本解決了。猶太民族以一本《聖經》作為民族樊籬,而《聖經》完全是一個“道德與法律”的統一體;猶太人以遵守上帝律法為民族身份,而上帝始終以賜福於人,讓他們生養眾多、財產豐饒作為對他們守法的回報。在這樣一種文化安排的背景上,猶太人不會提出利本身的正當性問題。“應不應該謀利”的問題是不存在的。猶太教典籍《塔木德》上明確寫著:“如果人類沒有惡的衝動,應該會不造房子、不娶妻子、不生孩子、不工作才對。”在猶太人看來,惡僅僅因為有利於人類,也獲得了存在的合理性,利本身還會有什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