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盟誓】(1 / 2)

到了魯莊公十年十月,齊國出兵,很順利地就把譚國拿下,並把譚國給滅了。這是春秋第一例滅國,也是春秋時代滅國的開始。《春秋》是這樣記載的“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所以,我們看到了,齊桓公做了國君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滅了人家的社稷。而滅人家的社稷的原因和理由,就是人家曾無禮於他。我們來想,一個無禮的行為危害和份量,真的可以大於一個社稷的存亡的份量嗎?這要看,由誰來做出判斷。如果是齊桓公,他一定以為無禮於他的行為大於那個譚國的社稷。否者,他就不會去滅了人家的社稷。而在譚國國君,當然不會認為,他的無禮行為的危害會大於他的社稷江山,否者他也就不會對任何人無禮了。因為在當時,譚國國君實在很難判斷出,這位公子小白能夠回國當上齊國國君。那麼在其它的諸侯國國君,有什麼想法呢?可能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看法,但有一點,是可能相同的,就是齊桓公這個人,是講究禮的。

講究禮的齊桓公,要娶周王的王女,來做自己的夫人。所以在他即位的第三年,魯莊公十一年,他就通過魯國,娶走了王女,也就是共姬。我們上麵說過了,齊襄公娶的也是王女,也是通達魯國。那麼為什麼齊不能直接從成周娶回王女,而必須通過魯國呢?原來,周天王與齊侯不一個層次的等級。所以周王嫁女兒就必須得找一個同姓的諸侯為王女主婚。魯國當然是最合適的人選了。

在這一年的冬季,齊桓公親自來到魯國,把共姬娶了回去。這一段曆史與當年齊襄公即位時的情景有些相似。當年,齊襄公殺死魯桓公後,很快就由魯國主婚,齊襄公娶回了王女。這位齊襄公是魯莊公殺父的仇人啊,但是沒有辦法,周天王要他魯國主婚,也隻能照辦。但那時,魯國搞了一個變通的辦法,就是在城外專門給王女建造了館宮,就是為了齊襄公來親迎時,魯莊公可以不與他會麵。

那麼現在是什麼情景呢?在齊桓公即位前後,魯國就與齊國打了三次仗,雙方有戰事就是敵人。而現在,敵人的齊桓公要娶的夫人,又是由魯國來主婚,這真是有意思的事兒。周王把王女交給魯國,嫁給齊侯,就如魯君嫁自己的女兒一樣。也就是魯國,有這樣的兩次,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了敵人。而魯莊公的這兩次嫁王女,在他不知是怎樣的心理滋味。這恐怕也就那個時代,有這樣的事情可以發生。吉禮與凶禮,戰爭與婚姻,可以在同一的時間,同一當事人中進行。

謝一百朋友,謝謝!

謝王長興朋友,感謝您的指教,學習了。

不過還是談我的一點想法吧。我文章中說的是,“這是春秋第一例滅國,也是春秋時代滅國的開始。”首先,我限製了我的時間,是指春秋時代,也就是說是從魯隱公元年,到魯哀公十六年,公曆是從公元前722年到公元前479年。所以您所舉的前幾例都不在春秋時期。至於您說的莒國滅向,《春秋》上記載是“莒人入向”這兒用的是“入”不是“滅”。什麼是入呢?就是攻入其國,而不占有其土地。從《左傳》的記載看,莒子娶了向國的公女向薑,向薑大概不喜歡莒子,自己跑回娘家去了,所以莒國發兵,攻入向國,奪回了向薑。這兒沒有說是滅向國。《春秋》是講筆法的,入和滅不是一個概念。我們看《左傳》的凡例,文公十五年,“凡勝國,曰滅之;獲大城焉,曰入之。”杜預注,“勝國,絕其社稷,有其土地。”也就是說,滅就是占有了人家的土地。在注“入之”時,杜預說是“得大都而不有。”也就是說,入是不占有人家土地的。再看襄公十三年的凡例,“凡書取,言易也。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這裏解釋“滅”,主要與“取”來對照,一個用大軍,一個用小部隊。而解釋“入”時是很明確的,就是不占有土地,不滅人家的社稷。可見,滅與入不是一個概念,它們的差別,主要是絕不絕人家的社稷,占不占有人家的土地。由此可見,莒國入向,不能說成是莒國滅向。如此,也就可以說,齊桓公滅譚,是春秋時代的滅國的第一例。

到了魯莊公十年十月,齊國出兵,很順利地就把譚國拿下,並把譚國給滅了。這是春秋第一例滅國,也是春秋時代滅國的開始。《春秋》是這樣記載的“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所以,我們看到了,齊桓公做了國君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滅了人家的社稷。而滅人家的社稷的原因和理由,就是人家曾無禮於他。我們來想,一個無禮的行為危害和份量,真的可以大於一個社稷的存亡的份量嗎?這要看,由誰來做出判斷。如果是齊桓公,他一定以為無禮於他的行為大於那個譚國的社稷。否者,他就不會去滅了人家的社稷。而在譚國國君,當然不會認為,他的無禮行為的危害會大於他的社稷江山,否者他也就不會對任何人無禮了。因為在當時,譚國國君實在很難判斷出,這位公子小白能夠回國當上齊國國君。那麼在其它的諸侯國國君,有什麼想法呢?可能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看法,但有一點,是可能相同的,就是齊桓公這個人,是講究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