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12月21日)
(小說已上架一周,接下來,在VIP章節更新的同時,我想做點公益的事情。如果起點允許,讀者朋友們有需要,我將借助我的小說,在起點這個平台上,在免費章節裏,推廣一些很有價值的論文。
因為這些論文,深深地影響著我的寫作,也為大家閱讀我的小說,提供解讀的鑰匙。更為關鍵的是,我想,現實畢競比幻想更真實;夢幻雖爽,總有一天,我們要真誠的麵對現實!
下麵首先轉發王海明老先生的一篇重要文章,先生的《新倫理學》的一卷本和三卷本,以及《國家學》(三卷本),我都仔細批閱過。私下以為,比羅爾斯的《正義論》更適合我們讀,王氏實際上超越了羅氏。
我認為,我的《高考分闈初論——基於公平而有質量》、《大學生就業考試之統一與分闈方案的理論構建——基於按勞分配原則為中小學生有效“減負”並為大學生合理“增負”》,以及將在小說中完成的《科舉複活新論——“文明型國家”的“選舉加選拔”》,並《世界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構建,皆受王先生影響。
一句話,王海明先生,影響了我的觀念。
但我認為我有所超越,我並不是隻讀過王先生的書。並且我還堅持閱讀,比如現在正讀,複旦大學張維為教授等中國話語方麵的四本。
最關鍵的是,我真誠的在生活,我確實有過爬摸滾打,我知道,怎麼才叫生活中的公平。所以在《高考分闈初論》中,我提出了“潛能比例平等原則”,不謙虛的說,這個創意,有所超越王海明先生的平等理論。我期待專業的批評,期望對話。我更希望,我們一起討論公平,追求公平。)
{文中有幾個簡單的表格,詳見如下:
GBT7714
王海明.平等問題的哲學思考[J].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1-18.
MLA
王海明.“平等問題的哲學思考.“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2011):1-18.
APA
王海明.(2011).平等問題的哲學思考.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1-18.}
平等問題的哲學思考
王海明
(北京大學哲學係,北京)
摘要:一方麵,每個人因其最基本的貢獻完全平等——每個人一生下來便都同樣是締結、創建社會的一個股東——而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權,可以名之為完全平等原則;另一方麵,每個人因其具體貢獻的不平等而應享有相應不平等的非基本權利,也就是說,人們所享有的非基本權利的不平等與自己所做出的具體貢獻的不平等比例應該完全平等,可以名之為比例平等原則。社會所提供的發展才德、做出貢獻、競爭職務和地位以及權力和財富等非基本權利的機會,是全社會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是全社會每個人的人權,應該人人完全平等。反之,家庭、天賦、運氣等非社會所提供的機會,則是幸運者的個人權利,無論如何不平等,他人都無權幹涉;但幸運者利用較多機會所創獲的較多權利,卻因較多地利用了共同資源“社會合作”而應補償給機會較少者以相應權利。這就是機會平等原則。
關鍵詞:平等概念;基本權利;人權;完全平等;比例平等
上篇平等總原則
一、平等概念
何謂平等?薩托利說:“平等表達的是‘相同’的觀念……兩個或更多的人或事物,如果在某些或所有方麵是完全相同的、同樣的或相似的,就可以說它們是平等的。”[1]338確實,平等是人們相互間的相同性。但是,人們相互間的相同性並非都是平等。兩個人手上有個相同的黑痣,便不能說他們有平等的黑痣。他們有相同的姓氏,也不能說有平等的姓氏。那麼,平等究竟是人們相互間的哪一種相同性呢?
原來,平等是人們相互間與利益獲得有關的相同性。這種相同性或者是所獲得的利益之本身相同,或者是所獲得的利益之來源相同:非此即彼。舉例說,人的天資與性別,並不直接就是利益,但可以帶來利益,從而是利益的來源。因此,兩人在天資與性別方麵相同,便屬於所獲利益來源相同。反之,人的工資與職務本身直接就是利益。因此,兩人若是工資與職務相同,便屬於所獲利益本身相同。人們之間的相同性隻有關涉以上二者——或者是利益或者是利益來源——才能叫做平等。試想,為什麼不能說兩人有平等的黑痣和姓氏,卻可以說有平等的性別與職務?豈不就是因為有沒有什麼黑痣姓氏無關利害,而性別職務卻與利害相關嗎?
可見,人們相互間的相同或差別未必都與利害相關;而人們相互間的平等或不平等卻都必定關涉利害:平等是人們相互間與利益獲得有關的相同性;而不平等則是人們相互間與利益獲得有關的差別。
然而,平等與不平等,從其起因來看,如盧梭所見,可以分為自然的與人為的——盧梭稱之為精神的或政治的——兩大類型,“我認為在人類中有兩種不平等:一種,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基於自然,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的;另一種可以稱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起因於一種協議,由於人們的同意而設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為大家所認可的”[2]70。更確切些說,平等與不平等,一方麵起因於自然,是自然造成的,因而是不可選擇、不能進行道德評價、無所謂善惡應該不應該的,如性別、膚色、人種、相貌、身材、天賦能力等方麵的平等與不平等。這就是自然平等與不平等。平等與不平等,另一方麵則起因於人的自由活動,是人的自由活動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選擇、可以進行道德評價、有善惡應該不應該之別的,如貧與富以及均貧富、貴與賤以及等貴賤、按貢獻分配以及收入均等化等等。這就是人為平等與不平等。
這樣,自然平等與人為平等雖然都與利益相關,都是人與人的利益關係問題,但是,自然平等僅僅是個利益問題,而不是個應該不應該的權利問題。反之,人為平等則不僅是個利益問題,而且根本說來,是個應該不應該的權利問題:人為平等正如無數先哲所說,實乃權利平等。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可以說有權利得到什麼工資、職務、地位,卻不能說有權利得到什麼膚色、性別、天賦的緣故。
既然自然平等無所謂應該不應該,而隻有人為平等才有所謂應該不應該,那麼,平等做為一種應該如何的道德原則,也就隻能是人為平等而不能是自然平等。人為平等,如前所述,實質上是權利平等。所以,平等原則實乃權利平等原則。法國《人權宣言》一語中的:“平等就是人人能夠享有相同的權利。”我國《辭海》亦如是說:“平等是人們在社會上處於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麵享有同等的權利。”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一切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都應該完全平等呢?是否主席總統與平民百姓所享有的一切權利都應該完全平等呢?顯然不是。總統與平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既不可能也不應該完全平等。那麼,這是否又意味著人權宣言是錯誤的:人人不應該享有平等權利?也不是。然而,人人應該享有平等權利是正確的;總統與平民不應該享有平等權利也是正確的——豈非悖論?並非悖論。因為,細究起來,權利平等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方麵,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應該完全平等;另一方麵,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權利應該比例平等——完全平等是基本權利的分配原則;比例平等是非基本權利的分配原則。[3]23
二、完全平等原則
完全平等是基本權利的分配原則,而比例平等是非基本權利的分配原則,顯然意味著:確立平等原則的前提是區分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我們沒有在權利義務的分類中進行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的區分,是因為這種區分極為簡單。一目了然,所謂基本權利,也就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要的、起碼的、最低的權利,是滿足人們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麵的基本的、起碼的、最低的需要的權利;而非基本權利則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比較高級的權利,是滿足人的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麵的比較高級需要的權利。舉例說,一個人能否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就是個能否享有最低的、起碼的、基本的政治權利問題;至於他能否當選或擔任何種官職,則是個能否享有比較高級的、非基本的政治權利問題。吃飽穿暖是最低的、起碼的、基本的經濟權利;而精食美服則是比較高級的、非基本的經濟權利。言論出版自由是最低的、起碼的、基本的思想權利;但究竟能否在某學術會議上發言,或在某出版社出書以及高稿酬還是低稿酬等等,則都是比較高級的、非基本的思想權利了。
可見,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的分類非常簡單。然而,這兩種權利的源泉和依據問題卻極為複雜難解,以致從亞裏士多德到羅爾斯兩千年來,思想家們一直努力探尋:究竟為什麼每個人應該享有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每個人享有基本權利與非基本權利的源泉和依據究竟是什麼?這個難題至今沒有得到可以自圓其說的解析。我們解決這個問題的困難首先在於:一切權利,如前所述,都隻應依據於貢獻而按貢獻分配。於是,每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也就隻應依據每個人對社會的貢獻而按貢獻分配。可是,如果說基本權利應該完全平等地分配,那豈不意味著:每個人不論貢獻如何都應該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權利?這豈不自相矛盾?
原來,每個人都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的依據乃在於:每個人都是締結、創建社會的一個成員。因為,正如無數先哲所論,人是社會動物。脫離社會,人便無法生存。所以,每個人的一切利益,說到底,便都是社會給予的:社會對於每個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價值。而社會又不過是每個人的結合,不過是每個人所結成的大集體。因此,每個人不論如何,隻要他生活在社會中,便為他人做了一大貢獻:締結、創建社會。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貢獻皆基於此!因為若沒有社會,任何人連生存都無法維持,又談何貢獻?沒有社會,貝多芬能貢獻命運交響曲、曹雪芹能寫出紅樓夢、瓦特能發明蒸汽機嗎?
所以,締結社會在每個人所做出的一切貢獻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貢獻。不僅此也,須知每個人的這一貢獻還是以自己蒙受相應的損失、犧牲為代價的。因為人們結成任何一個集體,都會有得有失。比如,結婚就會失去單身漢的自由,但能生兒育女,得到家庭的溫馨。人類社會也是由一個個人所結成的集體,隻不過這個集體並不是每個人自願結成,而是生來就有、不可選擇的罷了。也就是說,從曆史上看,人類並不是先有脫離社會的自然狀態,爾後這些自然狀態的個人通過契約而結成社會。但是,正如羅爾斯所說,曆史上不存在的東西,並不妨其在邏輯上存在。從邏輯上看,每個人脫離自然狀態而結成社會,也同樣有得有失,如失去自然自由等等。這一點,社會契約論者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那麼,每個人在社會中能得到什麼呢?顯然,每個人不論貢獻如何,最低都應該得到作為人類社會的一員、一分子、一個人所應該得到的東西。可是,作為人類社會的一員、一個人究竟應該得到什麼呢?無疑至少應該得到生存和發展的必要的、起碼的、最低的權利,即享有所謂基本權利。
進言之,每個人不僅應該享有基本權利,而且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因為雖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貢獻有多少,但在締結、創建社會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貢獻和因其所蒙受的損失上卻完全相同——因為每個人並不是在成為總統或平民、文豪或文盲之後才來締結、創建社會的,而是一生下來就自然地、不可選擇地參加了社會的締結、創建。而每個人一生下來顯然完全同樣地是結成社會的一分子、一股東,完全同樣地參加了社會的締結、創建。每個人之所以不論具體貢獻如何都應該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權利,就是因為並且僅僅是因為每個人參與締結社會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貢獻和因此所蒙受的損失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分配給那目不識丁的老百姓與那名振寰宇的大總統同樣多的基本權利,就決不是什麼恩賜,而是必須償還的債務。潘恩說得好:“社會並未白送給他什麼。每個人都是社會的一個股東,從而有權支取股本。”[4]143
可見,基本權利平等分配不但未違背而且恰恰是依據按貢獻分配權利的原則:基本權利是每個人因其同樣是締結社會的一股東而應平等享有的權利;是每個人因其同樣是結成人類社會的一個人而應平等享有的權利。因此,基本權利又被叫做“人權”:人權是每個人因其同樣是結成人類社會的一個人而應平等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馬克思說:“人權之作為人權是和公民權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這個人究竟是什麼人呢?不是別人,就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為什麼市民社會的成員稱作‘人’,隻是稱作‘人’,為什麼他的權利稱作人權呢?”因為“這種人,市民社會的成員,就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前提。國家通過人權承認的正是這樣的人”[5]436。這豈不是說,人權乃是每個人因其是結成社會的一個人而應享有的權利?
而且,如前所述,每個人結成人類社會與結成其他集體有所不同:每個人隻要一生下來,就自然地、不可選擇地參加了社會的締結、創建而成為人類社會一股東。所以,人權或基本權利是人人與生俱來、自然賦予的:天賦人權。一句話,基本權利、人權、天賦權利三者是同一概念。彼徹姆說:“‘人權’一語是新近的表述,傳統上一直稱之為‘自然權利’,更古遠一些則被叫作‘人的權利’。這種權利通常被當作是人人平等享有、不可轉讓的。”[6]206《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則寫道:“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獨立並享有某些天賦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財產和占有財產的手段以及對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獲得。”
不過,從上可知,所謂天賦人權,是說人權乃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天生的締結社會的貢獻所賦予的。然而,遺憾的是,幾乎所有天賦人權論者均以為人權是每個人作為人所具有的共同人性天然賦予的:“人權是所有的人因為他們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權利”[7]116;“我們的人性怎麼能確證我們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呢?答案是:作為人,我們是平等的”[8]165;“說所有的人在他們共同的人性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說,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物種特性”[8]166。這是錯誤的。因為照此說來,一個人,隻要還活著,隻要還是人,他便應該享有人權:人權在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可剝奪而為每個人無條件享有。這樣,一個人不管做了多大壞事,不論他給社會和他人造成多大損害,他的人權也不應該被剝奪,他也應該與好人一樣享有人權。因為他再壞,也與最好的人一樣地是人,一樣地具有那普遍的完全相同的人性。
可是,麵對現實,這些天賦人權論者又不得不承認:並非一切人都應享有人權。他們說,每個人一生下來便應該享有人權。但是,如果他做壞事做到一定程度,侵犯了他人的人權,那麼他的人權便應該被剝奪,他便不應該再享有人權了。一個殺人犯,奪去了他人性命,他自己的生命權也就應該被剝奪了。所以法國《人權宣言》說:“每個人行使天賦的權利以必須讓他人自由行使同樣的權利為限。”這是非常正確的。可是這樣,這些天賦論者便自相矛盾了:既說凡是人都應該享有人權,又說壞人不應該享有人權。擺脫之法顯然隻有否定其一。而凡是人都應該享有人權否定不得,於是隻好否定壞人是人了。邱本先生便這樣寫道:“壞人隻有壞到不是人的時候,才可以剝奪其人權。”[9]41壞人難道會壞到不是人的程度嗎?壞人再壞,不也是壞人,不也與好人共有同樣的人性,不也同樣是這些天賦人權論者做為人權依據的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