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轉閱二三:維齊非齊(二)(1 / 3)

(靈碧曰:維齊非齊,自然合理?)

{詳見:GBT7714

劉宏偉,汪雲雲.“維齊非齊”與當代社會階層關係[J].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第36卷(2):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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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偉,汪雲雲.““維齊非齊”與當代社會階層關係.“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6卷.2(2015):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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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偉,汪雲雲.(2015).“維齊非齊”與當代社會階層關係.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6卷,(2),106-109.}

“維齊非齊”與當代社會階層關係

劉宏偉,汪雲雲

(大連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部,遼寧大連)

摘要:“維齊非齊”是荀子所提倡的一種國家和社會治理理念,對於解決當代社會階層分化所引發的階層關係問題具有現實借鑒意義。“維齊非齊”中蘊涵的社會分化與和諧相統一、以維護社會公平為基礎、以禮治與法治為保障的思想內容,有益於當代合理劃分社會階層及促進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協調階層矛盾;有利於改善民生以達成“維齊”的目標及分配過程中的公平公正,縮小階層差距;有助於以禮作為階層行為的準則,以法作為階層行為的底線,規範階層行為;達成構建和諧階層關係的目標。

關鍵詞:維齊非齊;階層關係;公平正義;禮治;法治

“維齊非齊”是荀子所提倡的一種國家和社會治理理念。作為先秦時期最後一位儒學大師,荀子對先秦的百家爭鳴做了理論總結,從多方麵豐富、發展了儒家思想,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治國理政思想。“維齊非齊”是荀子思想的核心之一,其中所蘊涵的承認社會分化與和諧統一、維護社會公平、重視禮治與法治的思想內容,對於解決當代社會階層分化所引發的階層關係問題具有現實借鑒意義。

一、“維齊非齊”的思想內涵

“維齊非齊”的說法最早出自《尚書?呂刑》,“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維齊非齊”[1],其原意是指在刑罰中要輕重有別,在不一致中求得平等與公正。荀子則進一步把“維齊非齊”提升為治理國家的理念,認為社會等級差異自古存在,但是可以通過製定禮義製度使不同等級各得其所,達成和諧,“故製禮義以分之,使有貧、富、貴、賤之等,足以相兼臨者,是養天下之本也。《書》曰:‘維齊非齊,此之謂也”[2](P147)。通過梳理荀子的思想可以發現,“維齊非齊”理念中蘊含著以下三方麵的思想內容:

1.“維齊非齊”是社會分化與和諧的統一

“維齊非齊”是辯證統一的。在荀子看來,社會要通過“非齊”方能達成“齊”。“非齊”就是承認和包容整體和諧中存在著的差別,體現在荀子思想中就是“分”,通過“分”而達成的“齊”則為“群”,“明分使群”是“維齊非齊”的表征及結果,是社會分化與和諧的統一。

“分”體現在等級差別上,“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2](P395);體現在職業分工上,“農分田而耕,賈分貨而販,百工分事而勸,士大夫分職而聽,建國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總方而議”?[2](P226);體現在對待不同人群的不同態度,“貴者敬焉,老者孝焉,長者弟焉,幼者慈焉,賤者惠焉”[2](P585);體現在社會財富分配差異上,“使穀祿多少厚薄之稱,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2](P61)。概括來說,“非齊”表現在社會資源占有量上的分化差異,包括職業分工不同、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不同以及財富分配的差異。隻要有“分”就意味著存在差別與不一致,不同階層和職業的人在“分”的基礎上各安其位,各司其職,社會才能正常運轉,並且在一種平衡狀態中穩定發展。

“群”表明的是人具有社會屬性的特征。“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2](P162)。人能組成團體,相互協作,共同生產、生活,這就是人淩駕於其他生物的地方。在生產力落後的條件下,人類無法脫離群體獨自生存。人類要戰勝惡劣的生存環境,確保種族能夠延續就必須組成群體組織。但是“群”隻有以“分”為基礎才能存在,“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2](P179)。在荀子看來,沒有差別和等級區分是人類的大害,治理國家必須要有等級製度。根據職業、等級把人分為不同的群,從而使人的社會性體現為現實的社會組織,即不同社會階層。通過“明分使群”,把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的等級,使各個等級各司其職,履行各自的義務,滿足其不同的欲求,形成有序的體製結構,才能實現社會的安定。

2.“維齊非齊”以維護社會公平為基礎

荀子認為,人性都是相通的,雖然社會有階層、職業等方麵的差異,但是人的欲望是相通的,“凡人有所一同: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休,好利而惡害是人之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2](P55)。人為了滿足欲望而去追求物質或精神是無可厚非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2](P393)。即人的欲望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滿足,就會產生紛爭,社會也就無法安定。因此統治者應首先滿足不同人群最基本的物質需求,按荀子的說法就是“斷長續短,損有餘、益不足”[2](P411),“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2](P393)。如果社會上的不同群體都能維持溫飽,就不會因為饑寒而生事造亂,這是最基本的公平正義,也是“維齊”的基礎。

3.“維齊非齊”以禮治與法治為保障

“維齊”的實現需要製度與法的保障。這在荀子的思想中體現為禮與法的結合。在荀子看來,禮是治國安民之本,“禮之於正國家也,如權衡之於輕重也,如繩墨之於曲直也”[2](P599)。作為第一個把禮和法結合起來的思想家,荀子認為法起源於“禮”,是“禮”的重要補充,“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2](P8)。禮法並用才能保障社會秩序,“起禮義,製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使皆出於治,合於道者也”[2](P499)。公平正義是“維齊非齊”的基石,而這一基石的鞏固則需要禮和法來保障不同群體的合法權益,法既是公平正義的象征,更是公正的準繩,統治者要借助法才能達到“無恤親疏,無偏貴賤”[2](P230)。

二、“維齊非齊”中的社會分化思想與協調階層矛盾

“維齊非齊”思想貫穿於荀子的整個思想體係之中。在荀子看來,社會存在著不平等,“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處國有製”[2](P147)。但是可以在不平等中盡量做到平等,在財產、權利上實現有差別的平衡,“斬而齊,枉而順,不同而一”[2](P62)。荀子認為,以“非齊”即不平等和差異化來使社會達到一種協調平衡的“維齊”狀態是一種明智的選擇。“正義的內在要求是對人群進行合理劃界,使人各得其宜,各盡其所,如此才能形成合理的社會秩序”,“隻有充分體現‘分’的精神,明確分工,落實職責,按部就班,各盡其能,才會出現社會上下各成員和睦相處,欲望與財物‘兩者相持而長’的理想效果”[3]。當今社會階層分野明顯,階層矛盾突顯,“維齊非齊”中蘊涵的承認社會分化的思想內容,對於當代社會協調階層關係,減少社會矛盾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