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複旦大學論公平:轉閱二七(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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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胡安寧.中國公眾的收入公平感:一種新製度主義社會學的解釋[J].社會,2016,第36卷(4):13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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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胡安寧.“中國公眾的收入公平感:一種新製度主義社會學的解釋.“社會第36卷.4(2016):13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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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胡安寧.(2016).中國公眾的收入公平感:一種新製度主義社會學的解釋.社會,第36卷,(4),133-156.}

中國公眾的收入公平感:一種新製度主義社會學的解釋

劉欣胡安寧

摘要:借助“嵌入性”和“合法性”概念,本文將關於社會公平感形成的基本共識理論與自我評價理論整合起來,提出了一種關於分配公平感的新製度主義社會學解釋。本文認為,社會成員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否公平的感受取決於社會成員的自我認知與社會共識之間達成一致的程度。當自我感知的地位低於社會評價的地位時,個體傾向於認為自己所得到的社會資源是不公平的;相反,當自我感知的地位與社會評價地位一致或更高時,個體則更有可能認為自己所得到的社會資源是公平的。基於上述命題,本文進一步提出研究假設,相對於主觀階層地位達到或高於其職業聲望者,主觀階層地位低於其職業聲望的人更傾向於認為自己的收入是不公平的。對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CGSS2006)數據的分析結果較有力地支持了這一研究假設;研究結果表明,本文所提出的理論命題比基於理性選擇的自利理論更好地解釋了為什麼社會成員,尤其是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依然會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

關鍵詞:收入公平感主觀階層地位職業聲望新製度主義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社會財富不斷增加的同時,收入差距也趨於擴大。作為衡量居民收入不平等狀況的重要指標,中國的基尼係數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增長迅速。收入不平等與收入公平問題成為當前中國最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也是當前學界關注的重要議題(懷默霆,2009;Wu,2009;孫明,2009;馬磊、劉欣,2010;謝宇,2010;Xie,etal.,2012;李駿、吳曉剛,2012;李路路等,2012;秦廣強,2014)。按照聯合國大學世界發展與經濟研究中心公布的數據,1978年中國的基尼係數為0.28,1988年為0.38,1998年為0.40,2004年為0.47,*2012年為0.55(XieandZhou,2014)。2002年之後,中國的基尼係數已經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0.4的貧富差距警戒線。一些學者的研究發現,麵對如此大的收入差距,中國民眾對收入不平等卻有著很高的容忍度(Wu,2009;馬磊、劉欣,2010;謝宇,2010;李駿、吳曉剛,2012),收入分配不平等也不太可能引發“火山爆發”(懷默霆,2009;謝宇,2010)。通過對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CGSS2006)數據的分析,我們發現,在不同階層和收入的中國城鎮居民中,都有較高比例的人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在城鎮居民樣本中,有50%的被訪者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其中,在階層地位較低的技術工人和體力工人中,分別有46被訪者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那麼,為什麼有這麼高比例的社會成員,尤其是社會經濟地位較低者,依然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探尋這一問題的答案不僅有助於從學理上理解當前中國社會的收入公平狀況,而且對推進社會治理、促進公平正義的政策出台及實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學界既有研究對這一問題並未給出令人滿意的解答。基於理性選擇的自利理論可以解釋高地位者傾向於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孫明,2009),但難以解釋低地位者何以會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社會公平感的基本共識理論強調與文化傳統相聯係、為社會成員所“共享”的基本觀念對公平感的塑造作用。基本共識使人們在“什麼樣的收入分配是公平的”這一問題上達成一致,進而使收入不平等獲得合法性(WegenerandLiebig,1995;Suchman,1995)。然而,它所涉及的合法性卻是宏觀社會層麵的概念,因此,更適用於不同社會或同一社會不同曆史時期之間的比較分析。關於收入公平感的自我評價理論試圖闡明將社會認可的、具有合法性的社會評價“內化”為個人自我評價的微觀社會心理過程,以此來解釋公平感的形成(DellaFave,1980),但是對這一過程所涉及的自我形象概念缺乏具體說明,對人們為什麼會接受社會所認可的、具有合法性的收入判斷標準亦缺乏有力論證。

本研究試圖從新製度主義社會學的理論視角出發,把關於社會公平感形成的基本共識理論與自我評價理論整合起來,提出一種關於當前中國城鎮居民收入公平感的新製度主義解釋。本文認為,社會成員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否公平的感受,取決於作為社會共識的期望與社會成員的自我評價之間達成一致的程度。基於這一理論命題,本文進一步提出關於收入公平感形成的基本研究假設:相比於主觀階層地位達到其職業聲望者,主觀階層地位低於其職業聲望的人更傾向於認為自己的收入是不公平的。本文將運用CGSS2006的數據對這一基本假設予以檢驗。

一、關於收入公平感的理論困惑

“社會平等”(包括收入平等)所描述的是社會資源在社會成員間分配的均等狀況;而“社會公平”則是社會成員依據作為該社會共識的正義原則,對社會資源(包括收入)分配狀況的正當性所作出的判斷,它體現為社會成員對自我、他人、社會整體的資源(包括收入)分配狀況的公平感(劉欣,2013)。因此,本文所關注的收入公平感既是社會成員對收入分配狀況的感知,又是他們所共享的文化價值觀念的體現。

關於不平等的收入為什麼會被人們感知為公平的收入,學界提出了不同的理論解釋。然而,當我們運用這些理論來解釋當前中國民眾的收入公平感時,卻麵臨著困惑。

自利理論認為,作為經濟理性的行動者,人們往往基於最大化收益原則(自利原則)判斷收入是否公平。因此,人們社會經濟地位的高低決定著其對收入是否公平的判斷(AlvesandRossi,1978;Szirmai,1986)。一些研究結論也支持了自利原則的解釋。例如,高地位、高收入群體傾向於認為收入分配是公平的並願意維持現有的分配狀況;而低地位、低收入的群體則傾向於認為收入分配不公平並希望按照平均原則重新分配(AlvesandRossi,1978;ShepelakandAlwin,1986;Headey,1991;KelleyandEvans,1993;Svallfors,1997)。自利理論雖有一定解釋力,卻忽視了社會成員的理性是有限理性(Simon,1982)。社會成員的行動、利益、偏好等都受到其所處社會的正式和非正式製度的約束,既有的社會認知結構、社會規範等都會影響人們的行為和偏好(DiMaggio,1998)。顯然,自利理論強調既有經濟結構對個體能動性的影響,卻忽視了社會情境的作用,因此,不免落入結構決定論的窠臼。這一理論局限性導致了其經驗解釋力的不足,它無法解釋為什麼當代中國社會中,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成員仍接受較大的收入差距甚至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

與自利理論不同,關於收入公平感的基本共識理論強調社會建構對公平感的作用(WegenerandLiebig,1995;Wegener,1991)。該理論認為,人們對收入是否公平的判斷,受到其所處社會的基本共識的影響。這裏所說的基本共識與塗爾幹(Durkheim,1997)所說的共享觀念和規範的含義很相近。所謂基本共識即社會成員所共享的,與既定社會的文化傳統、價值觀念、規範習俗相聯係的觀念和規範(WegenerandLiebig,1995;Wegener,1991)。這種基本共識,使人們在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這一問題上達成一致,從而使不平等的收入分配具有合法性(WegenerandLiebig,1995;Douglas,1986;Durkheim,1997)。基本共識理論對收入公平問題的解釋也得到了一些經驗研究的支持(WegenerandLiebig1995;NgandAllen,2005;李駿、吳曉剛,2012)。例如,威戈內爾和列比格(WegenerandLiebig,1995)、克魯格爾等人(Kluegel,etal.,1995)的研究都表明,在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中,人們在收入公平觀上的差異可能是由社會共識的不同所導致的。基本共識理論考慮到社會認知結構、社會規範對社會成員的行為和取向的約束,揭示了不同社會因基本共識的差異而隱含的不同的合法性原則,進而導致社會成員的收入公平感不同。但該理論對既定社會的基本共識如何內化為社會成員評價自己收入是否公平的原則缺乏具體、細致的闡述。

如果說基本共識理論所側重的是社會宏觀層麵的價值觀,那麼,德拉-菲伍的自我評價理論則對收入公平感形成的微觀過程作出了心理學的解釋。德拉-菲伍(DellaFave,1980)認為,人們對收入是否公平的判斷是通過自我評價(self-evaluation)實現的。這裏,自我評價主要指個人對自己獲取社會財富能力的信念,它是在社會互動中經由他人賦予而獲得的,是外在地位內化的結果。德拉-菲伍(DellaFave,1980)基於米德(Mead,1934)的自我理論認為,個體在與他人尤其是“概化他人”的互動中逐漸形成穩定的、具有一致性的自我形象。自我形象一旦形成,個體就具備把自己看作客體的能力。憑借這種能力,個體能夠對自己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從而形成對自己的收入是否公平的主觀判斷。自我評價理論闡述了收入公平感形成的微觀心理過程,但對這一過程中所涉及的自我形象概念缺乏更具體的討論。自我形象的哪些方麵會影響個人的收入公平感?與社會認知結構中的哪些因素相對應,從而達成了合法性共識?對此,自我評價理論也缺乏詳盡的闡述。

二、收入公平感的新製度主義解釋

新製度主義社會學反對行為主義對社會現象和社會過程的還原論解釋及其“理性—行動”假定。行為主義把集體行動看作個體選擇的聚合,把製度看作一些個體特征的簡單加總或附帶屬性(MarchandOlsen,1984;DiMaggioandPowell,1991);而新製度主義社會學則強調行動者——無論個體還是組織——的行動、利益、偏好都是嵌入在既有社會建構之中的,是內生於這些既有社會建構的,行動者的選擇會受到其所處社會的正式製度和非正式製度的製約,尤其是社會認知結構、社會規範等非正式製度(MeyerandScott,1983;White,1995)。新製度主義社會學試圖揭示這些製度對人們的行動和偏好的影響機製,以及如何使人們的行動具有合法性。因此,嵌入性和合法性可以看作新製度主義社會學的兩個核心概念。

本文認為,社會成員對自己的收入是否公平的評判,嵌入在既有社會認知結構、文化傳統、價值觀念、社會規範之中;這些認知和規範為社會成員在地位、收入等社會資源分配是否公平這一問題上達成共識提供了社會基礎。而這種共識正是合法性的實質(Douglas,1986;Zhou,2005)。這種基本共識雖然是個體在互動中產生的,但它一旦產生,就有著獨立於個體而存在的客觀性,構成了客觀化的製度環境(BergerandLuckmann,1966)。不僅如此,這種客觀化的社會現實還通過影響社會成員的主觀意識和他們對外在現實的詮釋而內化為個體的觀念並製約著其行為(BergerandLuckmann,1966)。合法化正是個人與社會現實之間通過這樣的辯證過程而達成的。因此,內化為個體成員觀念的社會共識影響著個體對其收入是否公平的評判。*有學者對移民的研究顯示,身處在異域文化中的個體內化了其社會化階段所處社會的共識,並認可母文化製度(Polavieja,2015)。

合法性具有評價社會成員特定行為或取向的“可接受度”(acceptability)的功能,而這種可接受度又會影響社會成員的生活機會。這意味著社會中的個體對自己價值的評價若超出社會共識的可接受度,便有可能失去相應的生活機會。因此,個體為維持既有生活機會或獲得新的生活機會,在對自己的價值作出評價時便有與作為社會共識的評價相一致的趨勢。

因此,社會成員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否公平的感受受到兩方麵因素的影響:其一,作為社會共識的期望蘊含著合法性原則;其二,社會成員的自我認知蘊含著個體對自己社會價值的評價。當社會成員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否公平進行判斷時,若其自我感知低於社會共識,則可能認為自己所得的社會資源低於社會認可的價值,因而是不公平的。相反,若其自我感知等於或高於社會共識,該個體則可能認為自己所得的社會資源至少體現了社會認可的價值,因而是公平的。

職業聲望是社會成員對職業社會經濟地位的評價,測量方法是通過隨機抽樣讓被訪人對不同職業的社會經濟地位進行評分。唐啟明(Treiman,1977)對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研究發現,職業聲望的等級排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具有高度一致性,相關係數高達0.97左右,被稱為“Treiman常量”;同時,年齡、教育水平、城鄉生活背景不同的人對職業聲望的評價也具有高度一致性。*本文認為,職業聲望是社會成員基於既定社會的“基本共識”而達成一致的典型體現,是相對穩定的社會認知結構。因此,可以把職業聲望看作社會成員對職業社會經濟地位高低所達成的共識,是職業社會經濟地位具有合法性的表征。與職業聲望不同,主觀階層地位是社會成員對自身社會經濟地位的評價。可以把這一自我評價視為德拉-菲伍所說的自我形象的一個維度。

既然社會成員判斷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否公平時是以其社會價值是否達到了社會認可的價值為參照,那麼,有理由認為,當個體自我感知的地位低於社會評價的地位時,就有可能認為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個體自我感知的地位與社會評價地位相一致甚至更高,那麼,他就更有可能認為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公平的。

三、基於收入公平感的新製度主義解釋的幾點經驗預測

將上述社會公平感的新製度主義社會學解釋推論到收入公平感上,可知,如果一個人的主觀階層地位低於其職業聲望,他就傾向於認為自己的收入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一個人的主觀階層地位達到甚至超過職業聲望所體現的社會經濟地位,他就有可能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由此,本文對當前中國民眾的收入公平感作出以下經驗預測:

假設1:相比於主觀階層地位達到乃至高於其職業聲望者,主觀階層地位低於職業聲望的人更傾向於認為自己的收入是不公平的。

在當前中國社會中,不同性別、地區的個體往往麵對不同的勞動力市場。為了檢驗關於收入公平感的新製度主義解釋的穩健性(robustness),本文進一步檢驗假設1在不同的性別、地區差異下是否依然成立。

假設1.1:假設1在不同性別的人群中是一致的。

假設1.2:假設1在不同地區的居民中是一致的。

如上文所述,收入公平感的自利理論把收入公平感與收入水平聯係在一起,這不同於新製度主義的解釋邏輯。因此,如果假設1所斷言的基本模式在不同收入群體之間具有一致性,便有理由認為新製度主義的解釋不但在不同收入水平下成立,且因其解釋了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成員仍可能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而優於自利理論。因此,本文進一步考察假設1在不同收入群體中的一致性。

假設1.3:假設1在不同的收入群體中是一致的。

回到文初的問題,為什麼在階層地位較低的技術工人和體力工人中,仍有相當高比例的人傾向於認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的?依照本文提出的新製度主義解釋,一個可能的原因在於他們的主觀階層地位達到甚至超過了其職業聲望;而中高階層的成員對自身收入的不公平感則有可能是由其主觀階層地位低於職業聲望所導致。為了支持這一解釋,本文將對以下假設進行檢驗:

假設2:相比於高職業聲望者,低職業聲望者的主觀階層地位更有可能達到甚至超過其職業聲望地位。*

四、資料與方法

(一)資料

本研究的數據來自於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CGSS2006)。CGSS2006采用分層四階段不等概率抽樣,相應的抽樣單元分別是區(縣)、街道(鎮)、居委會、住戶和居民。其中區(縣)、街道(鎮)、居委會三級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的信息,以PPS方式抽樣(BianandLi,2012)。本文以城鎮居民為研究對象的原因在於,城鎮地區居民的職業地位更為多樣化,便於在研究設計上比較主觀階層地位與職業聲望是否一致。CGSS2006並沒有提供農村居民詳細的職業編碼,因而也無法對農村居民的職業聲望與主觀階層地位之間的一致性加以判斷。此外,城鎮居民對於收入的界定與理解要比農村居民更加清晰,判斷收入是否公平時對“收入”概念的理解也更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剔除了城鎮無業、離退休、家務勞動者和在校學生後,本研究的有效樣本為5016位城鎮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