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文章一)
論高考製度的公平性
英文題名:OntheEquitablenessofNationalUniversityEntranceExaminationSystem
作者:康榮平
英文作者:KANGRongping(WuyiUniversity,Wuyishan,Fujian)
期刊名:武夷學院學報
作者單位:武夷學院
年份:2008
頁碼:P104-107
期號:第3期
卷號:第27卷
英文關鍵詞:tertiaryeducation;nationaluniversityentranceexamination;equitableness
摘要
高等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選拔人才的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製度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本文從高考製度存在的根基和促其改革的推動力進行分析,肯定了現階段高考製度的絕對公平性。
外文提要
Astheimportantponentofnationaleducationcause,thetertiaryeducationhasasysteminselectingtalents,whichisalsothesocialfocuscontinuouslyandtheimportantsegmentinconstructingharmonionssociety.Throughanalysingtheexistentfoundationandreformationalimpetusoftheuniversityentranceexaminationsystem,thewriterofthepaperaffirmsitsabsoluteequitableness.
(推薦文章二)
基礎教育應全麵取消建重點中小學和按學生學習成績分班的做法
英文題名:BasicEducationShouldAbolishKeyMiddleSchoolsandDivisionofClassesbyStudents''Achievement
作者:薑誌遠
期刊名:武夷學院學報
作者單位:武夷學院政教部
年份:2012
頁碼:P79-82
期號:第6期
摘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基礎教育是重點保障對象。在基礎教育階段全麵取消建重點中學和按學生學習成績分班的做法,對於貫徹和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機會,推進我國基礎教育均衡健康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引證文獻
[1]劉小飛.高中分班引發的問題及思考[J].鄭州師範教育,2016,第2期
(推薦文章三)
{詳閱:GBT7714
周玉文,薑誌遠.合同解釋三題——從一起真實的建築模板施工合同對工程量計算的約定談起[J].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4):5-8.
MLA
周玉文,薑誌遠.“合同解釋三題——從一起真實的建築模板施工合同對工程量計算的約定談起.“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4(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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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文,amp;amp;amp;薑誌遠.(2012).合同解釋三題——從一起真實的建築模板施工合同對工程量計算的約定談起.“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4(2012):5-8.}
合同解釋三題
——從一起真實的建築模板施工合同對工程量計算的約定談起
周玉文,薑誌遠
(武夷學院,福建武夷山)
摘要:在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對其爭議的約定進行解釋是必須完成的一項作業。在合同文義清楚、明確但導致的結果卻明顯不公平、不合常理的情況下,也應當向公平的方向進行解釋。無論合同采用何種方式進行解釋,都不能使合同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在運用交易習慣進行解釋時,主張依交易習慣解釋的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交易習慣的存在和合理性;使用括號注釋表達合同某一內容的情況下,隻要括號內的注釋內容是明確且比較合理的,就應以括號內的內容為準。
關鍵詞:合同解釋;公平交易;習慣;注釋
人們通常認為,合同之所以需要進行解釋,最根本的原因在於語言文字的多義性。這種多義性,使合同使用的文字、詞句、條款可能有不同含義,不經解釋不能判明其真實意思;或者當事人因為文化水平的限製及法律知識的欠缺,也往往在合同中用詞不當,使雙方真實意思難以表達。[1](P697]筆者所了解的原告林某(承包方,乙方)與被告福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包方,甲方)於2008年6月簽訂的一份《模板分項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該合同糾紛的一審判決書[2](以下簡稱“模板案”),就涉及上述問題。該案的一審判決將一個比較公平且明確的合同,解釋成一個顯失公平的合同。筆者擬以“模板案”的合同解釋為例,就合同解釋中交易習慣的認定和采用、合同中括號注釋問題以及對合同解釋公平性的把握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基本案情及判決結果
原告林某與被告福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8年6月簽訂了一份《模板分項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其中約定:被告將其建設的帝凱城1#樓模板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承包形式是包工包料。《合同》的第三條約定模板工程量及其單價“按投影麵積(水泥接觸麵)計算,綜合包幹單價每平方米按人民幣43.80元計算。由乙方(原告)一次性包幹,以上單價包含其他直接費、價格指數調整、管理費、行政費用、利潤、稅金等,以及施工工程中安全操作所需的各項保護措施費用等。綜合包幹單價中包含模板膠合板、支撐係統、鐵釘、鐵絲等所有完成模板產品所需要的材料費、機械費、工具費、人工費等一切費用。”《合同》中還約定乙方在施工中,樓板、梁、支撐要3套,模2套。被告需要三套模板時原告必須提供三套。原告所使用的膠合板要85%新板,餘後15%八成新,梁柱全新,木枋龍骨必須斷麵尺寸頭尾統一,等等。此外,《合同》還約定了比較緊的進度,如底層7天,二層4天,三層以上每層3天(共10層),斜屋麵6天,每延誤一天罰款3000元。2008年12月初,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了模板施工義務,但甲方隻支付給乙方工程款元,使得乙方不能支付工人工資。在此情況下,乙方雇傭的60餘名工人向當地勞動保障局投訴,要求甲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甲方支付乙方所欠的60餘名工人的勞動報酬元,甲方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提起行政複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並按《行政處理決定》的要求支付給乙方所欠的60餘名工人勞動報酬元。乙方認為按《合同》約定甲方仍然欠自己一部分工程款,而甲方則認為已經履行完畢。
於是,乙方(原告)提供雙方所訂立的《合同》、模板施工圖紙等資料,委托福建科信工程造價谘詢公司對乙方施工的工程量數量進行鑒定。其鑒定結果為.88平方米。原告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元(計算方式為:.88平方米×43.80元+2805元點工費-已經支付的元和元=.54元)。被告答辯稱,本案《合同》的第三條約定模板工程量及其單價“按投影麵積(水泥接觸麵)計算,綜合包幹單價每平方米按人民幣43.80元計算”的約定是以“水平投影”計算的(沒有提供以水平投影計算出的具體數據)。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義務,且還多給了原告.60元,為原告雇傭的工人在其他工地支付了勞動報酬(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合同》第三條關於模板工程量及其單價“按投影麵積(水泥接觸麵)計算,綜合包幹單價每平方米按人民幣43.80元計算”的約定不明,根據交易習慣應當解釋為以“水平投影”麵積計算工程量,其工程量應為5774.619平方米(由承辦法官根據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摘錄而來),模板工程款應為.31元,再加上零星點工費2805元,總額應為.31元。被告已經付給原告元,通過勞動部門付給原告工人工資.40元,付款總額為.40元,已經超出原告工程款。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由本案引出的關於合同解釋的三個問題
本案有許多怪異之處,例如,作為認定工程款的重要依據的工程量是多少,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並在法庭上進行質證,但本案被告方沒有向法庭提供以“水平投影”計算出的具體工程量數量,自然也就談不上質證了,直到原告把判決書拿到手,方知道工程量的數量。再如,被告按照勞動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支付給原告所雇傭的60餘名工人勞動報酬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提起行政複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確並按《行政處理決定》如數支付了元,而且《行政處理決定》明確體現出的是原告雇傭的工人為被告的工程進行施工所欠的勞動報酬,原告在審理中也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了該《行政處理決定》,但在最後一次開庭中被告方的代理人說了一句“我們通過勞動部門付給原告工人工資.40元,另外還為原告的其他工地支付了.60元”,法院竟然就采納並作為證據。對上述沒有普遍意義的問題筆者並不想在此討論,在此要討論的是本案涉及到的在合同解釋中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三個問題,即:合同無論如何解釋都不應當導致結果顯失公平;在使用交易習慣進行解釋的情況下,主張依交易習慣解釋的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交易習慣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在使用括號注釋表達合同內容時,隻要括號內的注釋內容是明確且比較合理的,是否以括號內的內容為準的問題。
(一)合同解釋不能導致最終結果顯失公平在合同解釋中,文義解釋是第一位的。若文義解釋能夠直接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則不必采取其他解釋規則。[3]所謂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是指合同條款所“表示的客觀意義”,即為“合同解釋的表示主義原則”。[1](P703)但是,很少有人研究在合同條款的含義即文義很清楚、不可能有第二種解釋的情況下,實施的結果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對自己不利的一方當事人認為還需要解釋,這時是否還需要作出解釋呢?我們先看楊立新教授曾評議過的一個案件:2003年8月,黃某借蔣某6000元錢並向蔣某出具借據,其還款日期本應是年8月,但卻誤將2004年寫為“年”。2004年8月,蔣某憑借條找黃某索要6000元欠款時,黃某指著借條上的“還款日期年8月”說,“還款日期還有年呢”。蔣某無奈訴訟到法院後,法院認為還款日期雖然明確,但明顯的不公平、不合理,且與客觀事實相悖,認定還款期限應當是2004年8月。判決支持了原告蔣某要求被告黃某償還6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4]在這個案件的承辦法官看來,即使是合同條款的含義在文義解釋上是很明確的,但實施的結果會導致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也仍然需要對該條款進行解釋,其解釋的方向是公平。這個案例確實給我們提供了新的啟示,就是無論采用什麼方法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都不能不考慮公平。用這一思路分析“模板案”中法官的解釋可看出其解釋的荒誕——由法官假法律之手將本來公平的合同解釋得顯失公平。
“模板案”按“水泥接觸麵”計算出的工程量為.88平方米沒有爭議,按當地一名木工每日能完成的木模板的工資每人110元計,每人每日的施工量是6平方米計算,完成.88平方米的木模板施工工作量是2646個工作日,這樣僅工人工資一項即為37萬餘元(這與被告通過勞動部門給付的工人工資元相吻合)。另外原告還需要實際支出購買木模板、支撐、鐵釘、鐵線等費用,這還不包括原告如果按合同出現工傷的賠償費用、耽誤工程進度的罰款等費用,作為原告的承包人在支付了工人工資、材料等費用,在不出現大的工傷的情況下,在支付給工人工資、材料等成本費用後,原告按合同應得的.46元在減去各項成本後,僅能得到10萬元左右,如果出現大的工傷肯定是要賠本的。而按“模板案”法官的解釋,原告僅能得到.31元,支付工人工資都不夠。這顯然不合常理,在法律上當然屬於顯失公平。但是,“模板案”的法官不顧本案的這一情況,仍然作出了如此荒唐的解釋,顯然背離了無論合同采用哪一種方式進行解釋,都不能導致顯失公平的原則。
(二)依交易習慣進行解釋需要有充足的證據“模板案”判決認為當事人雙方對工程量計算約定不明確,是依所謂交易習慣進行解釋的。而被告方提出判決所采信的所謂交易習慣是這樣的:水平投影與模板展開麵積(即水泥接觸麵)計算更簡便,因此以水平投影計算是常理、是習慣,與被告訂立同樣的模板施工合同也是約定同樣計算方法的。林某對工程量的計算就是按水平投影計算的,因此,以水平投影計算是建築模板施工行業的交易習慣,由於條款含義不清,根據交易習慣進行解釋,本案應當以“水平投影”計算工程量。且不說本案所謂林某訂立的與原告同樣的合同對工程量的計算就是按水平投影計算的,僅僅是被告的代理人向林某做的一份調查筆錄顯示,林某並沒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出席法庭作證,接受原告的質證,我們暫且認為被告所說為真,被告與林某的計算方式和如此計算就能認為是建築模板施工行業的交易習慣嗎?
交易習慣是指人們在交易過程中形成並被普遍遵守的交易規則。運用交易習慣進行解釋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該習慣是長期形成並被普遍確認的;二是該習慣符合強製性法律規範,當事人也沒有明示排斥。[5]在“模板案”所涉及到的合同中,法官對工程量計算的製定有失公允。因為在計算準確反映工作量和計算簡便的選擇上,一個正常的理性人是不會放棄準確而擇取簡單的計算方法的。在木模板施工中,以實際使用的模板量,即“水泥接觸麵”(或者稱“模板展開麵積”)計算是最能夠反映施工的工作量的,更重要的是被告也並沒有提供任何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以“水平投影”計算模板的工程量就是建築施工中的交易習慣。假若建築施工中真有這樣的交易習慣,原告就是不認這個理,主張是交易習慣的被告也應當向建築谘詢鑒定機構出具一份鑒定報告或者請一名專家證人到庭進行說明,或者提供若幹份與自己無關的且是同樣約定的模板施工合同計算方法都是以“水平投影”計算的,之後法官才可以考慮這是否屬於一個交易習慣,進而考慮是否采信的問題,無論如何也不能是一方當事人隨口一說,在對方還極力反對的情況下就采信為交易習慣的,更不要說原告方還請了專家證人到法庭,專家證人明確說建築行業沒有以“水平投影”計算模板工程量的交易習慣,還提供了上海同濟大學關於《模板工程量計算依據和方法的說明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該承包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為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見的單價合同形式,條款含義明確……”。“常見的單價合同形式”才是可以認為是交易習慣的。
如此看來,“模板案”判決中法官對交易習慣的認定顯然是太隨意、太輕率了。在筆者看來,即使法官就是這個領域的專家,對該領域的交易習慣了如指掌,如果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提出最低限度的證據來,也同樣還是不能認定為交易習慣的。因為“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不能違背。
(三)合同中有括號注釋時的解釋問題在不少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為了不至於引起爭議,在合同中往往會使用括號對合同表達的內容或者文字進行注釋解釋,“模板案”中的合同即為此種情況。《合同》的第三條約定模板工程量及其單價“按投影麵積(水泥接觸麵)計算”中的括號內的“水泥接觸麵”即是對前麵的“投影”的注釋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關於《標點符號語用法》中指出:“行文中注釋性的文字,用括號表明。注釋句子裏的某些詞語的,括注緊貼在被注釋詞語之後;注釋整個句子的,括注放在句末標點之後。”並且對注釋句子裏的某些詞語舉例有:“中國猿人(全名為‘中國猿人北京種’,或稱‘北京人’)在我國的發現,是對古人類學的一個重大貢獻。”[6]這裏我們一看就明白“中國猿人”就是指“中國猿人北京種”或者就是“北京人”。即使人們對什麼是“中國猿人”在理解上有分歧,如有人理解成“中國猿人”是指中國境內是一切猿人,但如果對“中國猿人北京種”或者“北京人”的理解沒有分歧的話,這一表述就是清楚明確的,這裏所指的“中國猿人”就是“中國猿人北京種”或者“北京人”。因為有括號注釋的存在,就不應當對“中國猿人”再做自己的理解,而是應當理解成“中國猿人北京種”或者“北京人”,而且也隻能進行這樣的理解,不然就失去了使用括號注釋的意義了。我們還可以再舉兩個例子進一步更直觀地認識和明確括號的用法。例一,對建築專家(具有高級建築師和建築專業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在購房麵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情況下可以給予適當優惠。例二,食品分配重點照顧身體差的女人(懷孕的婦女以及60周歲以上12周歲以下和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病人),並免除她們分發衣物的50%的款項。在例一中,其“建築專家”即是“具有高級建築師和建築專業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在例二中,“身體差的女人”就是指“懷孕的婦女以及60周歲以上12周歲以下和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病人”。就是說,即便是對括號之前的“建築專家”或者“身體差的女人”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但隻要對括號內的“具有高級建築師和建築專業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和“懷孕的婦女以及60周歲以上12周歲以上和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病人”在認識上沒有分歧的話,其認識就是一致的。
同理,我們對“模板案”中模板工程量“按投影麵積(水泥接觸麵)計算”也應當做這樣的認識和理解。“水泥接觸麵”是非常通俗易懂的一個詞彙,就是指水泥(即混凝土)與模板接觸到的麵積,這在建築行業是一個普通工人都明白的問題,因而無論當事人對“投影”或者是“投影麵積”做如何理解,隻要“水泥接觸麵”是明確的,這個約定就是明確的。但是,“模板案”的判決卻閉口不談括號內明確的“水泥接觸麵”,而是在“投影”上大作文章。什麼“投影”就是指“水平投影”,“水平投影”更簡單等等。其實,“投影”和“水平投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其界限也是涇渭分明的。
三、結語
對合同內容的解釋是在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必須要完成的一項作業,但是,無論采用文義解釋、習慣解釋以及其他何種解釋,都不能因為解釋而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在使用交易習慣解釋的情況下當事人提出以交易習慣的解釋的,應當舉證證明交易習慣的存在及合理性,法官不能徑直采用交易習慣解釋,即使對該交易習慣了如指掌也不行;在使用括號注釋表達合同內容的情況下,隻要括號內的注釋內容是明確的且比較合理的,就應當以括號內的內容為準,而不應當再以對被注釋的詞語進行括號外的其他方麵的理解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