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司法製度(1 / 3)

(2)封建社會時期的中央司法機構

①皇帝

秦統一六國後,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製國家,實行皇帝製度。秦始皇總攬全國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各項大權,也是當然的全國最高司法審判官,並親自行使審判權,《史記·秦始皇本紀》載:“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懸石之一”,“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在整個封建社會,皇帝集各種大權於一身,當然也掌握著司法大權。在曆代封建統治者看來,“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掌握生殺予奪的司法權力,是皇帝地位、權力和威嚴的重要標誌,也是維護皇權至上的基本保證。因此,曆代封建皇帝都具有最高審判官的地位。皇帝對司法權的控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裁決重大案件;進行折獄、錄囚活動;改變司法機關的判決;直接受理臣民的訴狀,對地方上報的疑難案件提出最後的解釋;赦免罪犯;死刑複核等。

②廷尉

秦代開始,中央設九卿,其中,廷尉是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司法官也稱廷尉。關於“廷尉”一詞主要有兩種解釋:一曰:“聽獄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兵獄同製,故稱廷尉。”一曰:“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西漢著名廷尉張釋之也曾說:“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這些解釋都說明了廷尉職責的重要性。廷尉的主要職責有二:一是負責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即所謂“詔獄”;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夠決斷的重大疑難案件。廷尉下設正和左右監等屬官,協助廷尉處理具體事務。漢代沿襲秦製,但廷尉之名多次更改,曾使用過大理、作士等名稱。漢代廷尉的職責主要有:審判公卿、守相和刺史的罪案;審判高級軍官違犯軍法的案件;參加重要的議罪會議;按受地方司法機關的奏讞;彙總全國的司法案件,參與律令的修訂;派屬官到地方審決案件等。由於廷尉一職非常重要,所以一般由明習法律的人擔任。漢宣帝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為了挽救陷於深刻社會危機中的西漢王朝,在廷尉之下增設廷尉平,以平決刑獄為己任,並享有監督地方司法的權力。

③禦史台

禦史之名,見於《周禮》,《周禮·春官》載:“禦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讚塚宰。”春秋時期,有“禦史記事”的記載,此時的禦史是史官。秦漢時期禦史大夫本是監察機構,但也兼具審判職能。其下屬有禦史中丞、史、正等職官。其職權主要是:A.鞫審詔獄。漢代的禦史中丞經常奉皇帝的命令審理詔獄,侍禦史負責拘捕人犯,負責京城百官監察事務的司隸校尉也有類似權力,例如東漢靈帝年間,太尉段窘有罪,司隸校尉陽球“就獄中詰責之”。B.審核重案疑案。治書侍禦史就負有“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罪,當其輕重”的職責。秦漢以後禦史台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設禦史大夫和禦史中丞為正副長官,遇有重大疑難案件,也參與審判或直接審理。

(2)封建社會時期的中央司法機構

①皇帝

秦統一六國後,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製國家,實行皇帝製度。秦始皇總攬全國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各項大權,也是當然的全國最高司法審判官,並親自行使審判權,《史記·秦始皇本紀》載:“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懸石之一”,“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在整個封建社會,皇帝集各種大權於一身,當然也掌握著司法大權。在曆代封建統治者看來,“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掌握生殺予奪的司法權力,是皇帝地位、權力和威嚴的重要標誌,也是維護皇權至上的基本保證。因此,曆代封建皇帝都具有最高審判官的地位。皇帝對司法權的控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裁決重大案件;進行折獄、錄囚活動;改變司法機關的判決;直接受理臣民的訴狀,對地方上報的疑難案件提出最後的解釋;赦免罪犯;死刑複核等。

②廷尉

秦代開始,中央設九卿,其中,廷尉是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司法官也稱廷尉。關於“廷尉”一詞主要有兩種解釋:一曰:“聽獄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兵獄同製,故稱廷尉。”一曰:“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西漢著名廷尉張釋之也曾說:“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這些解釋都說明了廷尉職責的重要性。廷尉的主要職責有二:一是負責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即所謂“詔獄”;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夠決斷的重大疑難案件。廷尉下設正和左右監等屬官,協助廷尉處理具體事務。漢代沿襲秦製,但廷尉之名多次更改,曾使用過大理、作士等名稱。漢代廷尉的職責主要有:審判公卿、守相和刺史的罪案;審判高級軍官違犯軍法的案件;參加重要的議罪會議;按受地方司法機關的奏讞;彙總全國的司法案件,參與律令的修訂;派屬官到地方審決案件等。由於廷尉一職非常重要,所以一般由明習法律的人擔任。漢宣帝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為了挽救陷於深刻社會危機中的西漢王朝,在廷尉之下增設廷尉平,以平決刑獄為己任,並享有監督地方司法的權力。

③禦史台

禦史之名,見於《周禮》,《周禮·春官》載:“禦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讚塚宰。”春秋時期,有“禦史記事”的記載,此時的禦史是史官。秦漢時期禦史大夫本是監察機構,但也兼具審判職能。其下屬有禦史中丞、史、正等職官。其職權主要是:A.鞫審詔獄。漢代的禦史中丞經常奉皇帝的命令審理詔獄,侍禦史負責拘捕人犯,負責京城百官監察事務的司隸校尉也有類似權力,例如東漢靈帝年間,太尉段窘有罪,司隸校尉陽球“就獄中詰責之”。B.審核重案疑案。治書侍禦史就負有“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罪,當其輕重”的職責。秦漢以後禦史台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設禦史大夫和禦史中丞為正副長官,遇有重大疑難案件,也參與審判或直接審理。

唐朝貞觀以後,禦史台開始參與審判,組織機構進一步擴大,設立台院、殿院和察院三個部門作為辦事機構。台院“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負責糾彈中央百官,參加重大案件的審判,它是禦史台的主要部門,職權較重,地位較高;殿院“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則於鹵簿中糾察非違,具服從於旌門,視文物有所虧闕則糾之。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負責糾察宮殿的各種禮儀,主管百官上殿的序列、班次等事務和分知京城內的左右巡;察院“掌分察巡按郡縣、屯田、鑄錢、嶺南選補、知太府、司農出納、監決囚徒。監祭祀則閱牲牢,省器府,不敬則劾祭官。尚書省有會議,亦監其過謬。凡百官宴會、習射,亦如之”,負責監察各級地方官吏。此院長官的品位較低,但任務最重,涉及全國。這三個部門均受禦史大夫和中丞的指揮,明、清時期,禦史台改為都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