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唐人傑開始著手提起勞動仲裁。按照《工作保險條例》,向有財屬於工傷,可獲得四十八個月工資的賠償待遇。唐人傑了解到,向有財與物業公司出。於是他決定先到公司去看看,和公司負責人談談,法律規定雖然如此,但能否得到賠償,還得看公司情況。再說,沒有合同,認定事實勞動關係也非常麻煩。
宜居物業公司負責該小區的是個叫張菊的女經理,四十來歲,胖胖的,長得人畜無害,卻塗著濃濃的口紅,當唐人傑說明來意時,她張大著紅唇,潑辣地說:“對不起,我不接待律師!”
“如果你不接待律師,那隻有找法律來接待你!”唐人傑雖然是笑著說的,但內容的力量她是感受得出來的。
一般來說,老百姓都害怕打官司,一般企業更怕了,打了官司,不管輸贏,名譽肯定會受損,和明星不同,特別是某些三流明星,有的是一炮打紅,有的是一脫成名,但企業不同,沾上官司,可能不斷的麻煩事,張菊作為小區經理,自然不會不懂這其中利害關係,於是口氣便開始放軟。
“我們怎麼能夠賠償得起啊?我帶著幾個下崗工人,每個月就收那麼一點物業費,現在的業主都難纏,總是拖欠物業費,這些房子大部分是外地人投資,準備將來養老,不入住就不交物業費。向有財是我們的員工,可他當初來的時候我們不想要,熟人說情進來的,你知道他有病吧?到別的地方也沒人要……”
“他有什麼病?”唐人傑打斷她的話問道,如果有某些疾病,不適合工作,那麼用人單位還可能被處罰,這點可是新訊息。
張菊愣了一下,隨即高度敏感了,律師隨便一問的事情,可能都是官司的根據,她馬上改口道:“沒病,就是他說他身體不怎麼好,說是以前在外麵工地受了點傷,真的沒病,有病也和我們無關。”
張菊急不擇言地撇清關係,唐人傑看在眼裏,心裏暗笑,隨便一問就嚇倒人了,看來真是“法”治猛於虎啊,聞“法”色變,當下淡淡地說:“他有病沒關係,隻要用人單位不要裝病就行了。”
張菊嚇得臉色一變,當下又苦著口說:“我們安排他做保潔,出事後公司看望了家屬,盡到了自己的責任,我們願意給他賠償,可是沒有能力啊!你們要四十八個月工資,接近十萬,如果追討,我們隻好關門了。”
看著她一臉苦像,唐人傑其實知道她說的也是實情,要不然他也不會親自上門來調查,直接去法院提告了,但這個私下協商無非就是個討價還價的過程,法律也是可以商量,可以折價的嘛,總之法律還是要結合實踐,既然這樣,肯定還是要先按照法律標準上限來嘛,於是他也是兩手一攤,裝作無可奈何地說:“張經理,我也是受人之托,四十八個月工資是法律規定。”
張菊見說服不了他,開始來另外一招:“我不是公司的負責人,領導不在,給你講了這麼多實情,你看著辦吧!”
唐人傑把提前寫好的書麵律師函放在她桌子上,說三天給他回複,他們的主張和依據都在上麵寫著,如果你張經理不是負責人,請把它交給她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