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十一長假來臨,唐人傑在網上搜索一個可去玩的地方。那個地方不要太遠,人也不多,出去放鬆幾天就行。正在這時,張輝推門進來,“李律師,吉家三姐妹的案子,對方提出了管轄權異議。這不胡說八道嗎?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難道有錯嗎?”
唐人傑笑笑說:“不簡單啊。這背後絕對有高人指點,法院駁回後,他們還會上訴,這是人為地拖時間,讓你絕望或做出讓步,這來回一折騰,至少半年,然後再開庭再上訴,先不說結果,程序走下來估計得兩三年,這個案子是由前麵那個行政訴訟衍生來,肯定有正斧的影子。”
張輝著急道:“那怎麼辦?”
唐人傑雙手一攤:“一點辦法沒有,等著吧!”
坐在辦公桌前發呆,陳浪濤推開門,“到會議室,老管說法院發來了吳朝陽的起訴書,22號開庭。”
唐人傑給自己倒了杯水,拿上筆記本去會議室,管建華、丁花和吳朝軍已經在那裏。
如陳浪濤分析,檢察院沒有起訴那個六萬元和三萬元的好處費。其餘四筆都在,對於第一筆是這樣認定的,“被告人在分管業務工作期間,先後多次以勞務費、勘察費名義,從本單位或直接從業務單位支取款項,總計貪汙一百四十九萬元。”起訴書的結尾也說:“被告人在羈押後,認罪態度較好,並主動退還七十八萬元贓款。”
丁花問能不能判緩刑?管建華說現在不好說。他和現法院負責刑事的魯院長溝通過,對於一百四十九萬元這筆,他也談了自己的看法,魯院長認可控方定性不準,證據不足,可以“下功夫”。爭議最大的是那個八萬元和五萬元。一開始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的,後來又承認,前後矛盾。最為重要的是這兩筆款還在開發商那裏掛賬,沒有核銷,也就是說單位還能依合同收回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實際控製”?如果這兩筆款被吳朝陽收回——從房產商的賬戶核銷——吳朝陽用其買房——那就是典型的受賄。
“那兩張卡呢?”唐人傑又問。
“這個我給魯院長說了,就是私人關係,那個人和吳朝陽是同學,逢年過節一點意思,吳朝陽也沒有為其謀取什麼利益。”陳浪濤點上一隻煙,抽了一口,自信地說,“我仔細研究過,從事實和法律上來說,每一筆都不構成犯罪,我主張做無罪辯護。”
管建華說:“魯院長說了,現在正是風口時節,這個案子影響很大。之前又是紀委移送過來的,比較複雜,政法委也介入了,杜局長是處級幹部,已經當做反貪的重要成果之一,法律的規定是一回事,現實又是一回事。”
唐人傑一聽直接無語,華夏法律隻能從屬於政治需要,有罪就有罪,無罪就無罪,怎麼能夠先預設一個“成果”呢?想想也是醉了,就看向陳浪濤。
陳浪濤不緊不慢地說:“我們以什麼認定被告人的罪行,是不是《刑法》?從法律上來說吳朝陽就是無罪!這四筆,控方沒有一筆能站得住腳,我們就是要做無罪辯護!”
管建華搖搖頭,“無罪辯護有風險啊,我主張罪輕辯護!影響這麼大的案子,如果法院最後認定被告無罪,你們覺得可能嗎?各級會怎麼看?我倒覺得八萬和五萬這兩筆可選擇承認,爭取從輕判決。”
陳浪濤兩手拍著桌子說:“我反對,我們辯護人就是依法律辯護,要是不按法律,又有什麼意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