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8章 峰回路轉(1 / 3)

手中翻看著從賈作楨那得來的兩百萬“彙單”複印件,唐人傑陷入深思。要想自己代理的這場官司輸掉,就必須揭露劉鋒和案件的真相。媽的,決定一聲官司的輸贏,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法庭外,想想,也是醉了。

唐人傑在電腦上打出了“情況反映”,連同“彙單”複印件,準備一份寄往市檢察院,一份寄給省檢察院,或許還應該多複製幾份,寄給紀委或人大。然而,最後一刻,他又改變了主意,隻在其中一份上寫上刑諾的名字,然後撥通了快遞公司的電話。

股權爭奪案件終於開庭,正如梅超風所說,果然是劉鋒副院長親自審理案件。劉鋒是搞業務出身,雖然已經升任為副院長,常常親自審理案件。與其他領導不同,他並不隻掛個名或開庭時象征地坐坐。

唐人傑看到原告席上的張平、刑諾。一開始,張平馬上提出唐人傑是否具備代理人資格的問題。

“這個問題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部門反映,本庭不予審查。”劉鋒立即予以駁回,果然不同於普通法官。

書記員宣布了法庭紀律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劉鋒和陪審員梅超風和張帆在法庭就座,法庭審理正式開始。

刑諾宣讀訴狀,請求法庭撤銷李少海與信諾金融擔保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將股權返還給原告張平。

先是法庭調查,雙方對股權轉讓合同、授權、付款憑證、收條等一一進行質證,這些很複雜,法庭調查占去了一上午的時間。

下午法庭辯論,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四個方麵。一是合同的性質,即雙方簽訂的是股權轉讓合同還是股權抵押借款合同;二是李少海能否將股權轉讓給信諾公司;三是三千的轉讓價格是否涉嫌惡意轉移財產;四是張平通過電子銀行轉給賈作楨戶名下的四百二十三萬是否為有效付款。

唐人傑堅持雙方間簽訂的合同是股權轉讓合同而非抵押借款合同,合同書上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張平以二百七十萬元將天世海貿易股權轉讓給李少海(實為賈作楨),在一百二十天內沒有贖回,依合同的約定,李少海當然可以處分股權,將其轉讓給信諾公司,法庭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刑諾斷然否定,“這是個騙局,是以股權轉讓為名而行抵押借款之實,雙方雖然簽訂的是轉讓合同,但李少海從來沒有實際占有公司,約定一百二十天又贖回,這是典型的抵押借款合同。張平是有違約行為,但是他主動承擔違約責任付款四百二十三萬元,那麼依合同,李少海應當將股權回轉給張平,但是他沒有,反而以三千元的價格轉給信諾公司,其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第六十六條,即法律上的流押條款,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請求法庭撤銷雙方的轉讓,判令被告將股權歸還給原告張平。”

輪到張平發言時,他情緒非常激動,說:“我的天世海貿易公司有廠房、土地,沒有其他債務,價值上億,我會以兩百七十萬元的價轉讓嗎?這可能嗎?就是借款嘛,怎麼會是轉讓呢?”

劉鋒威嚴地說:“可合同的簽名都是你自己的,作為成年人,簽訂合同前難道你不審查?”

張平被問了個滿臉通紅,他有自己的苦衷,憋了半天說:“他騙我啊,我本來是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報案的,可公安不立案。”

劉鋒轉回頭來問唐人傑,“李少海以三千元向信諾公司轉讓股權時進行評估了嗎?有無審計?”

唐人傑說:“沒有。”這是賈作楨幹的,這是自己這邊的死穴。

刑諾把戲道:“價值上億元的財產以三千元的價格轉讓誰信?請法庭調查一下,李少海的背後另有其人,本案所有的操作過程、合同的簽訂實際都是賈作楨所為,李少海隻是掛名而已。信諾公司的兩名股東一位是賈哲成,一位是劉愛英。這兩人一個是賈作楨的父親,一個是他的妻子,本案可以說從一開始就是個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