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其分公司如何控製法律風險?(1 / 3)

公司對其分公司如何控製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在北京設立生產性企業——甲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遍布全國,其朋友A、B、C有意向分別在各自所處的三個省會開辦甲公司的分公司,銷售公司產品。其實剛開始談的時候是分別設立甲公司的辦事處,利益分配按流水劃分,各自承擔自己的成本支出,甲公司占40%,A、B、C分別占60%,辦事處隻管業務,不設獨立財務部門,但因為辦事處業務銷售、資金往來、發票稅務等不方便,所以張某、李某與A、B、C商議後設立分公司。張某和李某考慮如下問題:設立分公司後,從公司層麵考慮應如何管理分公司?如何保證財務不出問題?分公司給公司如何繳納利潤?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的區別主要在哪裏?

【法律問題】

1. 公司究竟應該設立分公司還是辦事處或是子公司?

2. 子公司與分公司有何不同的法律特點?

3. 公司如何控製分公司的法律風險?

【法理分析】

一、公司究竟應該設立分公司還是辦事處或是子公司?

公司要在外地建立銷售點,公司究竟該設立分公司還是辦事處或是子公司,應當考慮法律風險、組織結構、稅負情況等因素,然後作出抉擇。

首先,從經營角度考慮,辦事處是公司在外地設置的一個聯絡機構,隻能是完成一些事務性工作,而不能直接以辦事處名義經營,如果在當地以辦事處名義注冊機構,稅務工商部門是不允許其單獨經營的。分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對外而言,並不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分公司是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而子公司是獨立於母公司存在的法人實體,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子公司可以獨立經營。由此可見,辦事處是不能經營的,分公司可以經營,但不是獨立主體,子公司可以獨立經營,且是獨立的主體。

其次,從組織機構來看,辦事處隻是公司的辦事機構,隻要明確負責人即可,而分公司作為公司的業務部門之一,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業務,其負責人由公司直接委派,而子公司則需要依照公司法要求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經營管理機構等。

再次,從責任承擔看,由於辦事處不從事經營活動當然不存在經營風險,但其對外行為產生的責任和風險由公司承擔;由於分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的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至於子公司,由於其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經營行為以及其他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均由其獨立承擔。

最後,從稅負角度看,辦事處不存在稅負問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隻能將稅後利潤按股東占有的股權比例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子公司在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擬組建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經營初期會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這樣可減輕公司的稅收負擔。

據上,辦事處、分公司也好,子公司也好,都是可選擇的合作方式。但考慮到對外的責任、稅負,又考慮到公司是產品的生產者,A、B、C分別提供其所在省內的渠道和資源,按一定比例分攤費用,再考慮到涉及資金,需要A、B、C拿出資金,因此擬由A、B、C與甲公司共同出資分別設立子公司更為合適,而不是設立分公司、辦事處。就本案來講,以上三種方式相比較而言,采用子公司的方式更妥當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