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
甲公司以投資需要為由向乙公司借款,雙方達成借款協議,丙公司為保證人,為此分別簽訂了《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乙公司同意出借1000萬元給甲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從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3倍計算收取利息,丙公司為該筆借款向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
合同簽訂後乙公司按約實際向甲方放款1000萬元,借款到期後,甲公司不能到期還款,僅償還100萬元。甲公司向乙公司申請延長還款期限,乙公司同意延長6個月。丙公司也同意繼續擔保直至甲公司還本付息為止。6個月後,甲公司仍無錢歸還乙公司。乙公司多次催討無果。根據乙公司介紹,甲公司另外還向十多個公司和個人借款,借款總額達一億多元,據說因有些債權人以被詐騙等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公安機關控製。乙公司不知是去報案還是去起訴甲公司和保證人,為此,乙公司向律師事務所谘詢通過何種途徑能順利追回借款和利息。能否順利追回借款和利息,關鍵是看丙公司的擔保是否有效。
【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1.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 丙公司的擔保是否有效?其應承擔何種責任?
3. 若甲公司構成非法吸收存款或其他犯罪,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保證合同的效力如何?如何承擔責任?
【法理分析】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目前對於企業間的借款是否有效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均按無效處理,在理論界,主流觀點也是認為無效的,無效的理由如下:
其一,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以下簡稱《取締辦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認定企業之間不得進行借貸。而《取締辦法》是行政法規,屬於禁止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就屬於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其二,企業之間的借貸,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影響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運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而作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可以認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確認其借款合同無效。
但是,也有學者對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及法律適用提出了相反的觀點,認為應確認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有效。具體理由是:
其一,不能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推定無效。
1. 從法理層次上講,借貸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企業間借貸終歸屬於私法範疇,規避金融監管的“繞行”不能使其變為無效。
2. 從法律層次上講,《合同法》中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並沒有明確禁止企業作為貸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但企業之間的借貸並不屬於銀行法律中所指的“貸款”業務,借款對象根本不具備銀行貸款業務中借款對象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
3. 從行政法規層次上講,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法發放貸款”即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貸款,係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經營行為。顯然此“貸款”與彼“貸款”也是有區別的,不應將金融業務與一般的借貸行為混淆起來。
4. 從部門規章層次上講,唯一的明確禁止企業間借貸的部門規章即1996年下發的《貸款通則》,其中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彙票;(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5. 從司法解釋的層次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複》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並且規定約定的利息應當收繳國有。但根據此後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和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法院依據部門規章判定企業間的借款無效顯然是不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