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行假幣鑒定、收繳、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1 / 2)

近年來,隨著《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的實施和反假打假宣傳力度的不斷加大,規範了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製販假幣的行為在絕大多數地區得到了有效遏製,反假幣鬥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從基層反映情況來看,在假幣的收繳、鑒定過程中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仍有一定數量的假幣在市場上流通。

一、存在的問題:

1。個別金融機構對收繳假幣不夠積極,思想上不夠重視。個別金融機構臨櫃人員存在發現假幣不收繳情況。在日常現金業務辦理中,個別工作人員發現假幣,熟視無睹,抱著隻要銀行不誤收的思想,忍看假幣從手中流出。一這種現象主要存在於個別基層金融機構的個別臨櫃人員中。

2。群眾對假幣有較為清楚的認識,但對收繳假幣配合不積極。

3,人民幣真假鑒定授權範圍過小。由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紛紛對縣及縣以下機構進行撤並,致使不少基層國有金融機構數量大幅度減少;出現了現金業務辦理迅速向農村信用社擴大的新趨勢,信用社沒有鑒定真假人民幣的權利,又由於有關方麵沒有明確農村信用社的收繳假幣的有關權限,造成基層信用社在沒收假幣時處於不利地位,不能理直氣壯地沒收。

4。假幣收繳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個別臨櫃人員在沒收假幣時手續不齊全,有的無《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有的沒有向假幣持有人出具《假幣沒收憑證》,有的不在假幣持有者的視線_範圍內進行鑒定,以至於發生爭執糾紛,為自己收繳假幣設置了障礙。當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普遍提供“上門收款”服務,銀行業務人員一般隻持繳款單上門辦理業務,而不曾攜帶假幣收繳憑證以及假幣印章等。如果在這一過程中發現假幣,就無法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假幣收繳程序進行收繳。這樣一方麵違反了《辦法》中罰則的有關條款;另一方麵業務員為了避免爭執糾、紛往往不予沒收。《辦法》沒有針對類似具體的情況作出規定。

5。收繳假幣的獎勵製度執行不力。中國人民銀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櫃麵發現假人民幣的由本單位比照本獎勵辦法給予適當獎勵。而金融機構根本沒有這項開支,在二定程度上挫傷了金融機構臨櫃員工收繳假幣的積極性,妨礙了假幣收繳工作的開展。

6。未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上崗。從2003年起,人民銀行組織轄內金融機構出納人員進行《資格證書》考試工作,但由於該項工作起步晚,時間不長,加之金融機構內部人員調整頻繁,形成有證不在其位,無證卻在其位上崗的現象。未建立《假幣收繳登記簿》,對收繳的假幣不及時上交。大多數金融機構未建立《假幣收繳登記簿》,檢查時,以收繳憑證存根聯代替登記進行核對;對收繳假幣不及時上交人民銀行,有的一年上交1次,有的半年1次。

7。人民銀行監督檢查有待加強。人民銀行縣級支行發行工作繁重,勞動強度大,且受崗位的剛性製約,難以擺脫內部事務走出去,對金融機構執行假幣鑒定、收繳監督工作隻‘能是一紙空文,隻有群眾的舉報,才派人進行調查、了解、處理。

二、對策與建議。

1。端正思想認識,摒棄錯誤觀念,依法加強假幣的鑒定、收繳工作。假幣的鑒定、收繳,是國家賦予銀行的一項職責,是一項責無旁貸的義務。《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也都有具體規定。因此,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理直氣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加強假幣的鑒定、收繳工作。同時也要敢於同鑒定、收繳假幣中。的不良行為作鬥爭,樹立起銀行的信譽和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