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聽你說的,我有點迷糊了。痕檢部門是什麼東西?這種案件不是應該法醫和法證部門來搜查線索嗎?電視上都是這麼演的。還有那個口供問題,這麼多警察在還人手不夠?”
“你是看tvb的劇集看多了吧?如果電視沒有誤導的話,香港那邊也許真的有法證部門,但我們內地並沒有。痕檢部門,顧名思義就是痕跡檢驗的部門,從工作性質上看等同於tvb連續劇裏的法證部門。”
“內地並沒有法證部門?原來是這樣啊,不過我覺得‘法證’比‘痕檢’聽起來可順耳多了。”
“名稱無所謂,兩者職能都是差不多的。”
“那錄口供呢?你說人手不夠是指什麼?”
“就是人手不夠的意思啊。他們現在既要保護現場、又要四處搜索嫌疑犯蹤跡,根本沒時間找我們錄口供的。”
“剛剛那個警官有時間來向你問話嗎?為什麼他後來又說不算正式錄口供?”
“通常情況下,警方錄口供需要由至少2名派出所的執法人員進行,其中必須有文字記錄者。詢問記錄完畢後,還需要被錄口供人員確認該口供記錄無誤,然後被錄口供人員和錄口供人員均需簽字或者蓋手印方可生效。”
陳陽想了一下,又繼續補充道:“特殊情況下,若隻能由一個警察給被錄口供人員做筆錄,那麼這次做筆錄的過程,需要全程錄像,以備待查。正因為如此,剛才那個警官的問話不能稱其為‘錄口供’。”
“感覺好複雜,跟電視上看到的都不太一樣。那些連續劇裏的警察不是經常說什麼‘你有權保持緘默,但你所說的一切將可能會稱為呈堂證供’,原來都是假的啊?”
陳陽笑了:“電視裏都是經過藝術加工的。但也不是說電視裏演的都是假的,隻不過地域不同、律法具體法規不同,執法過程中有差異是正常的。比如你剛才提到的那句話,實際上是出自於米蘭達權利。”
陳陽之後將米蘭達宣言向王怡媛做了解釋。
米蘭達權利(mirandarights),也被譯為米蘭達宣言或者米蘭達警告,實際上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製度,規定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主要包括了五點: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托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隻要你願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
4、如果你不願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5、如果你希望跟你對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並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這個宣言是警方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要告知對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