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領導同誌作出的涉及廳內事務的重要批示或指示,有明確時限的,承辦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前完成並將辦理情況按程序報領導同誌;沒有明確時限但要求馬上落實的,承辦單位應在3天內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並定期報告貫徹落實情況;沒有明確時限但要求長期執行的,承辦單位在1個月內建立健全長期執行的製度機製,並每半年向領導同誌報告一次執行情況。
第四條 上級有關部門來文來電交辦的重要事項和任務,承辦單位要在當天內盡快報告廳領導。交辦的任務涉及環節 較多、需要各部門配合完成的,要在3天內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報審。
第五條 各處室局參加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要在3天內向廳領導報告會議情況、有關任務要求及我廳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建議,並按要求做好後續貫徹落實及報告工作。
第六條 本廳的重要會議活動,承辦單位一般要提前3天將有關會議材料報廳領導,因特殊情況並報經同意,至少提前1天將有關會議材料報廳領導。
第七條 涉及本單位幹部職工的安全事故、突發事件、違法違紀事件,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必須第一時間報告廳領導,最遲不得晚於事發後2小時。進展和處理情況要隨時續報,並盡快向廳領導呈送書麵報告。
第八條 各處室局在半年或年終工作總結時要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查擺總結。因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或被上級或領導批評或通報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廳辦公室負責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廳辦公室牽頭定期進行修訂完善。各處室局應根據規定要求和工作職責,建立完善相關工作製度機製。
第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黨章》《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黨內規範性文件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有關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
第三條 領導同誌作出的涉及廳內事務的重要批示或指示,有明確時限的,承辦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前完成並將辦理情況按程序報領導同誌;沒有明確時限但要求馬上落實的,承辦單位應在3天內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並定期報告貫徹落實情況;沒有明確時限但要求長期執行的,承辦單位在1個月內建立健全長期執行的製度機製,並每半年向領導同誌報告一次執行情況。
第四條 上級有關部門來文來電交辦的重要事項和任務,承辦單位要在當天內盡快報告廳領導。交辦的任務涉及環節 較多、需要各部門配合完成的,要在3天內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報審。
第五條 各處室局參加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要在3天內向廳領導報告會議情況、有關任務要求及我廳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建議,並按要求做好後續貫徹落實及報告工作。
第六條 本廳的重要會議活動,承辦單位一般要提前3天將有關會議材料報廳領導,因特殊情況並報經同意,至少提前1天將有關會議材料報廳領導。
第七條 涉及本單位幹部職工的安全事故、突發事件、違法違紀事件,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必須第一時間報告廳領導,最遲不得晚於事發後2小時。進展和處理情況要隨時續報,並盡快向廳領導呈送書麵報告。
第八條 各處室局在半年或年終工作總結時要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查擺總結。因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或被上級或領導批評或通報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廳辦公室負責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廳辦公室牽頭定期進行修訂完善。各處室局應根據規定要求和工作職責,建立完善相關工作製度機製。
第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黨章》《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黨內規範性文件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有關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