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是自願的,那麼原告被摘除了眼角膜後出現在外環大道上?難道不應該是住院進行眼部殘留的清除和消毒嗎?
如果原告是自願的,那麼原告為什麼會有不想活下去的心態?
原告是怎麼出現在外環大道上的呢?
“審判長,我需要一號證人提供證據來作證”。
“帶一號證人”,審判長同意了原告辯護律師的請求。
“審判長,由於我方一號證人身份特殊,不宜出現在公眾視野裏,所以我方請求播放一號證人提供一小段行車記錄儀監控”。
審判長同意了。
一位製服人員拿著龍擎軒提供的一段監控遞給了原告辯護律師,一個小儲存卡連接在電腦上,熒屏幕出現了一幕大燈的光芒照在前方。不遠處就能看見當時的阮婂婂雙手盲探的走著,走到路中央,一副想要被撞死的模樣。
車子並非急刹,而是緩緩停下,車子和阮婂婂的位置是有一定的安全距離的,之間的距離完全可以還能停一輛車的距離。
所有人都看得出那樣的安全距離,有一輛車的距離,也看得出來原告是自己昏過去的。
原告辯護律師暫停了視頻,“由於一號證人身份特殊,這裏就不便再放下去。我方一號證人撿到了被扔在外環路上的受害者原告,立即送進了醫院,並報警。報警的事情,我已向警方證實了,就在當晚原告被送進醫院後報的警”。
“被告”,審判長看向被告辯護律師。
被告辯護律師站了起來,“...我方無異議”,行車記錄儀監控比言詞更有利證明了原告真的並非自願,記錄儀中很明顯的看到車頭距離原告還有一段的安全距離,那段距離都可以容下一輛私家車的長度。
他也不是傻子,想打贏這場官司,會比登天還難。
有警方的證實幫助,要他怎麼辯解?吳副s長準備的資料太少太少,讓他有種有心無力的感覺。
“原告,請你繼續”。
原告走站在兩位被告中間,“阮麗珍,你為什麼要在飲料裏放藥?”
還在思考阮婂婂為什麼叫別人媽咪的阮麗珍回過神兒來,盯著原告辯護律師,“我女兒是不會告我的!”
原告辯護律師輕嗤一聲,“顧美冰,這張三百萬的支票是給誰的?”拿出那張支票。
那張支票是裝在透明袋子裏的,因為這是證物。
顧美冰的臉色很不好看,也看了眼阮麗珍,沒有說話。
“審判長,我需要二號、三號、四號證人來作證”。
審判長同意了。
不一會兒,有三位被銬著雙手的人被押了進來。
“二號證人,請如實回答原告辯護律師的問題”,審判長很嚴肅的說。
二號證人一臉頹然的站著。
原告辯護律師走到二號證人的麵前,“請問你為什麼要和兩位被告人合謀?”
二號證人正是那個小館子的老板,他一臉悔,說:“那天顧美冰拿了十萬給我,讓我配合他們,藥不是我放的,真的不是我放的。我,我隻負責把兩個保鏢送走...”
“你為什麼要收顧美冰給的十萬?她給你十萬,是讓你做什麼?”
“我當時財迷心竅,她讓我在炒菜的時候放點藥,也讓我放進飲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