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自首、立功、從犯、初犯、偶犯,如認罪態度好、悔罪態度好,如積極賠償受害人等等。然而,對於一些起訴罪名不當或有爭議的案件,迷信於公訴機關業務能力,而不作深入研究和辯護,這是一種對被告人極不負責任的態度和做法,可以說是一種律師職業領域裏的‘玩忽職守’,這是做專業刑辯律師的大忌。這些杜教授應該已經教過你們了,接下來我要講一起被控職務侵占案。”
盛彼岸隨身帶著電腦,這個案子很經典,所以被她存在電腦裏,她打開電腦,用PPT投射在了黑板上,一群學生都抬著頭專心致誌地看著投影。
“這是我同事參與訴訟的一起案件,是經濟犯罪,很經典,給你們當做一個例子來講。前年六月至十二月六個月,被告人孫某在我市某化工公司擔任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收回的十九萬業務款用作於股票投資,因投資失敗,資金分厘無回。公司發現這一問題,找孫某了解情況。孫某對其挪用公司業務款供認不諱,於當月月底就起挪用款項給公司出具確認書,承諾盡快還款。此後,孫某離開所在公司,因無能力歸還所挪用的資金。去年三月初,孫某到L市工作,將手機號換成L市號碼,與公司失去聯係。去年八月,公司聯係不上孫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立案後警方立即將孫某列為網上通緝犯。去年年底,孫某被L市警方抓獲並移交給我市警方,警方以涉嫌職務侵占犯罪將孫某拘留。”
盛彼岸目光淩厲,帶著一絲在法庭上的從容自得,仿佛這就是她的戰場。自信滿滿。
“其家屬在其被拘留後,即與她取得聯係,委托她在偵查階段為孫某提供法律幫助並在此階段擔任孫某的辯護人。在接受委托後及時會見孫某,了解到他自始至終未故意侵占公司業務款,隻是一種挪用行為,於是向公安機關提出觀點,即孫某行為應屬於挪用資金。公安辦案人員堅持認為,雖為挪用資金,因至今未歸還挪用資金,便定為職務侵占。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在檢察院閱卷時,與檢察院的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堅持認為孫某的行為係挪用資金,不構成職務侵占。檢察院的辦案人員稱,其內部對該案定性也存有不同意見,正在抓緊研究討論,並將與法院進行溝通。
很遺憾,該案還是被以職務侵占罪名起訴到法院。作為辯護律師,她也曾困惑,既然公安機關以職務侵占罪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既然檢察院經過討論研究,又和法院溝通後,還是以職務侵占罪名起訴,堅持是對是錯、會不會有效果?如果將辯護重點放在對罪名的變更上,一旦失敗,會不會影響孫某的量刑?
在此過程中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依照《決定》第十條規定定罪處罰’,第十條的規定是‘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禁;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這應該就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在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就構成職務侵占的法律依據。在看到這樣的規定後,很沮喪,感覺認定孫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底氣越來越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