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章 楚沐方的案情(1 / 3)

楚沐方到底幹了什麼呢?聽肖雨城介紹,他的案子基本

情況是這樣的:

4月19日下午6時左右,被害人蔣彤稱要出去買點東西,從近江縣委招待所離開,一夜未歸,4月20日淩晨5時15分後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於近江縣電子廠老宿舍西側的一基本廢棄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有目擊者看到楚沐方當晚曾經出現在電子廠老宿舍附近,還有機械廠的鄰居反映楚沐方為人遊手好閑經常在外遊『蕩』,機械廠的門衛證明當晚深夜12點多鍾楚沐方才神情驚惶地喊開廠裏的大門回家,還有證人反映曾經看到楚沐方尾隨過蔣彤...隨後近江警方在勘察現場時在被害人附近發現了楚沐方衣服上被扯下來的紐扣、有楚沐方指紋的手電筒等證物,並立即將楚沐方抓捕歸案。

隨後,在警方的訊問下,楚沐方作出有罪供述。近江縣辦案人員認定,楚沐方在尾隨蔣彤並將其挾持到女廁後,對其進行了強『奸』時,用手掐住死者脖子導致其死亡的。

在近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檢方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對楚沐方提起公訴,縣檢察院認為,楚沐方在公共場所采取暴力手段強『奸』『婦』女,並扼頸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應依法嚴懲 。近江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楚沐方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楚沐方提起上訴,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該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楚沐方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楚沐方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隻等到縣裏召開公審大會宣布判決後就立即執行了。

用肖雨城的話說,如果不是我們來得及時,又動用上級的政治權力強行把縣裏的公審大會弄得延期,昨天本就該是楚沐方的死期,一著不慎,我們接手的就是一個已經涼了的楚沐方,從我們的角度來講的話,真的是非常驚險。

我聽了肖雨城的介紹後,有點困『惑』地抓了抓頭,話說像是這樣罪行惡劣的家夥,憑心而論的話,恨不得多槍斃幾次才好,但是現在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給他延命,至少延到我們拿到需要的情報以後再說,這個就是平常人們經常說的“屁股決定腦袋”。不過對情報人員來說,目的才是最重要的,別的可以暫時放到一邊,所以我們現在必須要想辦法給當地的政法部門添一點點麻煩才行。

“不管是要去找楚辭,還是想辦法給楚沐方進行治療,取得他的口供,這個案子就沒有什麼辦法了嗎?”我問道。

雖然是在房間裏,但我還是壓低了聲音,生怕被別人聽了去,還跟肖雨城眨了眨眼,頗有點暗室密謀,唯恐西窗事發的味道。畢竟我在部隊裏開始的時候一直是在作戰部隊裏,經過培訓又到軍情局後也沒有做過多少實務,一直是在機關打轉,像是這樣子在陽光的陰影下做點不可對人言的事,還是有那麼一點點不適應,正在學習進步提高中。

其實我們要找楚辭的話,還有一個更簡單、更實用的辦法,也是我們一路過來最常用的那種,就是“戴帽子、打棒子”,反正楚沐方是已經判決了的殺人犯,給他們家再冠上一個小罪名,相信近江、白水州乃至閩省的政法機關都很願意配合,在中央檢查組的指導下把案情挖深挖透。

但是我們又不能這麼做,因為投鼠忌器,在不清楚楚沐方一家與“蝴蝶”的關係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輕舉妄動,任何一點可能影響我們和“蝴蝶”關係的事情,都必須要慎之又慎,因為在對“蝴蝶”『性』格的解讀中,他應該是一個比較有道德潔癖和正義感的人,即使隻是一點點行為上的汙漬,都可能造成他的反感,會刺激他在行為上的“盲動”。而一個掌握未來信息的人如果要是不仔細考慮、沒有明確的目的就胡『亂』行動的話,那麼後果將是災難『性』的。

肖雨城顧左右而言他,先把話題扯到一個我們隻聞其名未見其人的人身上去了。“近江的常委、政法委書記就要到齡馬上就要退了,他們公安局那個苟局長也是從基層一步一步上來的老公安了,又蹉跎了那些年,一直升不上去,非常想要這個位置,小動作很多,又正趕上這次嚴打,正是出政績的好時候,他帶著縣公安局辦了不少大案子,所以近江這次嚴打在全市都表現得非常搶眼,你以為省裏的夏副書記是『亂』打電話的嗎?人家近江也要確實有這個實力在領導麵前掙表現才行,特別是楚沐方這個案子,是他親自抓的,辦得非常地認真細致,連精神鑒定都做了,程序上該走的也都走了,就是不給楚沐方任何可能翻案的機會,現在楚沐方又瘋掉了,我們拿不到犯人的口供,隻從案卷上看可以說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把所有證據和細節都定死了,想要重啟案件的偵查或者拖延死刑判決生效,必須要找到拿得出手的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