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 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已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實施,對於新形勢下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穩定、促進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幫助人們深入貫徹、學習《人民調解法》,我們組織曾經直接參與《人民調解法》的製定、研究工作的同誌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解讀》。該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權威性。參加此書編寫的同誌均來自立法和調解工作第一線,對人民調解製度有很好的研究和豐富的經驗。二是準確性。該書緊扣《人民調解法》條文,對每一條的背景、涵義作了準確的解讀,方便人們準確理解條文的內容。三是實用性。該書注重理論聯係實際,對調解工作的實際應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因此,該書無論是對於從事人民調解製度研究的人員,還是對於從事實務工作的人民調解員,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參加此書編寫的人員是:李建、丁鋒、林廣華、王勝明、賀國良、丁元波、馬紅。由於時間緊張和作者水平有限,該書不妥或者錯誤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1 吳門橋街道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中的“三字經“法、理、情”,載http://www.szcl.gov.cn/ sfj/showcommonitem.asp?articleguid=d0ff851f-51cd-4209-8403-60b03292868b

2 參見http://www.czpfw.gov.cn/sec/detail.asp?id=2301

3徐英傑、姚秀金:“淺析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與送達方式”載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2/05/93918.shtml

4 楊忠明、丁淑清:“準確掌握人民調解協議特征--保證人民調解協議書規範化、合法化”,載中國司法科研信息網,http://www.lawstudy.gov.cn/research/view.asp?iID=43 。該文認為,調解協議書這種民事合同不存在簽訂程序上的要約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