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碳交易——低碳經濟競爭製勝的咽喉要道 《京都議定書》架構起全球範圍內的排放權交易體係
1992年5月9日,為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遏製全球變暖的趨勢,聯合國主持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並於1994年生效。截至2007年11月,共有192個國家成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由於發達國家在曆史上和當前排放了主要的溫室氣體,所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明確規定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負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方大會通過了《京都議定書》。限排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理論,《京都議定書》架構起了全球範圍內的排放權交易體係。
《京都議定書》認為,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作用都是一樣的。
按照經濟學原理,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控製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人類應該把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安排在減排成本最低的地方。
本著公平性原則,《京都議定書》考慮到發達國家在其發展曆史上對地球大氣造成嚴重的破壞,及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給予有差別的減排目標。
在2012年前的第一承諾期中,發展中國家將不承擔減排義務。
發達國家同意率先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
《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將在2008年到2012年間,使他們的全部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為達到限排目標,各參與公約的工業化國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數量的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配額。對各發達國家來說,具體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則不必削減,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
《京都議定書》第3、4條為附件I締約方規定了量化的減排目標,即附件I締約方應該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諾期間在1990年的基礎上再減排5.2%。
發達國家還可以采取靈活的政策和行動,實行境外減排。如通過購買發展中國家的CDM項目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以下簡稱CERs)來達到它的減排目標。這種減排行動獲得的CERs可以進行貿易。
《京都議定書》第6、12和17條分別確定了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清潔發展機製(ClearDevelopmentMechanism,以下簡稱CDM)和國際排放貿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以下簡稱IET)三種境外減排和減排額度交易的靈活機製。通過這三種機製,發達國家可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緩解其國內減排壓力。
JI和CDM是典型的以項目為基礎的交易形式(projected-basedmarket)。JI項目在《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附件I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之間進行,CDM則在附件I國家與非附件I國家(發展中國家)之間展開。IET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allowance-basedmarket),與基於項目機製的減排信用(emissioncredits)不同,在交易中購買者所購買的排放配額,是在總量控製與排放量交易機製(cap-and-tradesystem)下由管理者確定和分配(或拍賣)的。
除了在《京都議定書》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強製與規範市場之外,有些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的國家和地區則建立了自願參與的溫室氣體排放權貿易市場,如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溫室氣體減排體係(NSW)。
正是《京都議定書》催生了碳交易市場。碳交易市場近幾年開始以驚人的速度發展。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而2008年的增長更是驚人,全年共交易二氧化碳約48億噸,成交額達到了1260億美元,較2005年增長了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