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這樣的案子並不是個案,還有一些,大家從媒體上估計也知道一些。我在這裏再簡單地列舉一下:
hn地滕某某故意殺人錯案。河中發現六塊被肢解的女性屍塊,經排查一旅社的服務員石某某失蹤。根據肢解屍體手法,辦案人員又將疑凶的調查範圍集中在醫生和屠夫兩類人身上。(這個案子和我們辦的人骨拚圖案類似,可惜這一次警方猜錯了),遂抓捕了屠夫滕某某,後被判刑槍斃。但兩年後,所謂的被害人石某某又回來了。
hb地吳某某故意殺人錯案。市民吳某某在妻子去世後認識了餘某,後與餘某分手。一天,餘某來找吳某某幫忙辦廠,吳某某沒答應,結果當晚餘某被人殺死在動物園的一個湖中。現場收集的6枚煙蒂,其中兩枚驗出含有吳某某血唾液。吳某某後被判處無期選型,結果六年後抓獲真凶,吳某某終被判處無罪。
hb地佘某某故意殺人錯案。發現的一具女屍與一名失蹤女子張某相似,張某之夫佘某某被抓,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結果十年後,張某活著歸來,佘某某被判處無罪。
hlj地楊某某故意殺人錯案。某廠男青年被人用斧子砍死在一廁所裏,警方認定同廠工人楊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七年後真凶落網,楊某某被判處無罪。
yn地孫某某某故意殺人錯案。一女大學生陳某茜被人強奸後殺害,其男友孫某某被抓,後被判處死緩,八年後被認為證據不足,認定孫某某無罪。
yn地杜某某故意殺人錯案。一麵包車內兩人被槍殺,兩人身份均為警察,當進著便衣。警方懷疑女死者丈夫杜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後被判處死緩。兩年後真凶落網,杜某某被判處無罪。
hn趙某某故意殺人錯案。一村民與趙某某打架後失蹤,一年多後,村井中發現一具無頭男屍,遂將趙某茜作為殺人嫌疑人抓獲。趙某某被判處死緩。十年後,失蹤村民回到家中。趙某某遂被判處無罪。
我不知道大家聽了這些案子之後有什麼感覺,反正我的感覺是觸目驚心啊。雖然這些案子不是我們本地警方偵查的,但作為同仁,我也深深感到內疚,引以為戒。
同學們,偵破案件,保護人民,是我們引以為豪的神聖使命,但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啊。案件的偵查工作,一定要合理合法合情進行,千萬不能以偵破案件為幌子,做那些違法的事情。
象剛才我說的那麼多故意殺人的冤錯案件,每一件內情都很複雜,產生的原因也有很多種,也不是說每個案件都沒有一絲疑點,公、檢、法當時可能都發現了一些疑點,但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最終還是將無罪的人怎麼樣了?逮捕了,起訴了,判刑了,甚至有的已經被錯殺了。
拿警方自己的原因來看,這些錯案裏麵或多或少地都存在著刑訊逼供的問題。以前的時候,幹咱們警察這一行的,都多多少少地打過犯罪嫌疑人。態度好地可能挨的拳腳少一些,態度不好、不承認、不坦白、不老實的可能就挨得多一些。當時可能大家有這麼一種想法,那就是不打不說真話。古代審犯人時,如果不招,還有大刑伺候呢。
那麼我現在問同學們一句,打出來的口供,是不是真實的啊?
什麼,打出來的就是假的?
這可就錯了,告訴大家吧,據不完全統計,對於嫌疑犯不招認的,對其毆打也就是刑訊逼供出來的口供,大多數都是真實的。不相信吧,事實上就是如此的。
那麼大家可能會繼續問了,既然打出來的口供大部分都是真實的,對破案有那麼大的幫助,那麼我們為何又要禁止刑訊逼供呢?而且,對於那些作惡作端的犯罪嫌疑人來說,打兩下又有什麼重要呢?那些犯罪的老手都狡猾的很,不打怎麼能夠老實的交待呢?
問題是,你怎麼能確保抓到的就一定是那個作案的人?真正的凶手?如果不是凶手的話,打嫌疑豈不成了打好人?由於各種原因的限製,誰能保證自己認定的一定錯不了?
因此,我講在偵查過程中要合法進行,一定不能刑訊逼供的原因不在於刑訊逼供可能會產生虛假的口供,而在於這是一種不人道、不文明的訊問方法。
如果沒有禁止刑訊逼供的這種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拘束,那麼在座的人人都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會受到刑訊逼供。你可能會說你是清白的,但你拿什麼證據來證明呢?假如你路過某個凶殺案現場,或者與某個凶殺案中的人有某種關係,出於某種機緣巧合,你被警方列為了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了,但你的確不是。這個時候,你還會認同刑訊逼供這種方法嗎?
有同學可能又會問了,既然不是他幹的,為什麼被打了幾下就承認了呢?要是我攤上了這種事情,不是我自己幹的,打死我我也不承認。事實上,這是種站著說話不腰疼的說法。事情沒有真正攤到誰的身上,是很難真正體會到的。
我們現實生活中的每個人,沒有幾個能夠象紅色影視劇裏演的,麵對敵人的嚴刑拷打仍然寧死不屈的。尤其是那些可能之前和公檢法機關沒有打過任何交道的普通人,他們在麵對這些刑訊時,很少有人能扛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