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上)(1 / 2)

經過了農業部、司法部近一個月的努力,並在參考舊時空的土地改革運動,並結合本時空的客觀條件,以及穿越者目前所取得的一些經驗,終於完成了一部【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並將這份【大綱】提交給執委會討論。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的基本俱體內容是

一、總則

除地主階級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實行穿越集團的土地所有製,實現耕者有其田,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

二、土地的沒收和征收

(1)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製度改革以前,勞動人民所欠地主富農高利貸者的高利貸債務。

(2)沒收地主的一切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對少量地主將適當給予補償,

(3)征收祠堂、廟宇、寺院、公堂、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並適當給予補償,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為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應由當地政府拔款經費保證其正常運營。

(4)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不得因沒收土地財產而侵犯工商業。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和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應予征收。但其在農村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應加保護,不得侵犯。

三、 農村的成份劃分

(1)地主。是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隻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為生的,兼放債、雇工

經營工商業,管理公堂及收學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自己也常年參加主要農業勞動,或同時雇人耕種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數量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畝,自耕和雇人耕種不到一百畝)者,也應稱為地主。

以其他職業經營收入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農業土地,不從事勞動,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人,稱為其他成分兼地主,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幫助地主收租管家、師爺、清客等,以依靠地主剝削農民為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人,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但自己不勞動,將土地轉租於他人,以收取地租為生的,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為二地主。二地主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2)富農。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及活動資本,自己參加農業生產勞動,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收取地租,放債、或雇傭勞動,經營工商業等獲取收入的人稱為富農。

富農出租的土地超過其自耕土地,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但並未達到地主標準的人,稱為半地主式的富農。

(3)中農。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農自己都有相當的生產工具。中農的生活來源全靠自己勞動,或主要靠自己勞動的人稱為中農。中農一般不出租土地,不出賣勞動力,或出賣少量勞動力。

自己參加農業生產勞動,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地租,放債、或雇傭勞動,經營工商業等獲取收入的人稱為富裕中農。

(4)貧農。是指占有少部分土地與不完全的工具,或全無土地,隻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須租入土地來耕,受人地租、債利與小部分雇傭農勞動的人都是貧農。

中農一般不要出賣勞動力,或出賣少量勞動力。而貧農要出賣一部分勞動力,這是分別中農與貧農的主要標準。

(5)雇農(工人)。是指全無土地與工具,或隻有極小部分的土地與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賣勞動力為生。

(6)小土地出租者。是指占有小一部分土地,但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家庭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土地的人,稱為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論。

(7)開明地主士紳。指地主階級中某些個別的人,以積極行動支助穿越集團事業,並擁護穿越集團政權及讚助土地改革的人。

(8)軍人、烈士家屬。指參加人民軍,並按正常流程辦理退伍手續的戰士,以及他們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

(9)農村小手工業者。是指主要生活在農村,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產資料,自己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產,以其成品出賣,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稱為農村小手工業者,或獨立生產者。小手工業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時雇用輔助性質的助手和學徒,並且會占有少量土地,但仍以本人的手工業勞動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可視為與中農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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