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法的精神
一、賦稅法
孟德斯鳩說:“一般規律是:國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賦稅便越重;國民所受的壓迫越重,就越要減輕賦稅。這在過去和現在始終如一,將來也會如此。這是從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條規律,是永恒不變的。”所以古代東方國家的賦稅相對是很低的,因為古代東方王朝的政治意識形態沒有反哺民生的思想,隻有維護王權統治的思想。所以古代東方的國民賦稅是非常低的,收取的賦稅隻是用來維持國家運行,隻有兩項開支,即皇家與皇家軍隊開支和皇家政府開支,至於反哺民生,古代東方國家基本沒有民生概念,隻有民事概念,所以也就沒有反哺民生這一概念、形式和範疇了。如日本。二戰後日本的賦稅法完全照搬西方賦稅製度。
賦稅法在於反哺,宗旨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二、兒童是國家的未來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對兒童的保護是國家的重大職責,因為在這些兒童中有共和國的明日之星,有共和國的領袖人物,所以對兒童的保護就如同保護我們的眼睛一樣重要,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對少年兒童的強力保護,當然保護法不是一邊倒的嗬護,還應該包括懲戒,對於正義應該弘揚,對於邪惡就必須加以扼製。如果正義的得不到弘揚,而邪惡卻遍地開花,那就是國家對法的精神的缺失。
三、婦女權益的保護
婦女是組成國家的重要部分,占國家人口的一半,國家的女性與男性一樣支撐著國家大廈,自然國內女性也一樣應該得到與男性同等的權益保障,這裏自然包括物質和精神的需求。但是應該看到女性與男性的天然不可抗拒之原因,女性天生弱勢於男性,因此國家的法律在傾斜性保護女性的同時,也不可以用男性的道德標準評估女性的自然價值。女人用女性特定條件換取適度的報酬應當受到男權社會的保護。這是女性的自然權利始終無法平等於男性造成的,在無法確保女性平等於男性的條件下,適度的寬容女性用女性自然特定條件換取物質利益是應該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在婚姻關係之前、之中、之後女性的正當利益需求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也包括婚姻關係之外的正當權益。在這一點上日本和德國做得要比美國與歐洲好。
四、繼承法的初衷
繼承法,繼承法的初衷是避免下一代過度的擁有不勞而獲得的財富。因此,西方人在中世紀時就設定了遺產繼承必須在夫妻子女間順序進行,這其中還包括父係母係的兄弟姐。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種中世紀的繼承法則已經落後於現代社會了。比如以繼承法的原則去分配一個擁有百億千億財富的富翁的財產,就必須把富翁的財富分成無數等分,分配給他以下順序排列的繼承者們。即妻子、父母、兒女、父母兄弟、父母兒女等等。
可是,大家要知道,當財富超過一定存量時,財富就不是孤立存在的黃金白銀,也不是流通貨幣了,而是以價值形式存在的法人資產、土地儲備、房產價值,股票收益、儲備資本、流通資本等等有價資本,以及以技術、品牌為代表的企業無形資本了。這些資產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貨幣存量,這些資產存在極強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屬性。因為在這些資產之下包括一些勞動力和管理者,他們也是這些資產的創造者和有限擁有者。如果以繼承法的初衷去踐行,勢必打亂原本的社會體係和社會屬性,那麼這些資產如果真的以比例分配給夫妻順序的所有繼承者們,讓繼承者們分別操縱整體資產,是不是會給實際創造這些財富者和有限擁有這些財富者造成傷害,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這樣以來實際風險是不是遠遠超過繼承法的善良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