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法官皺著眉頭看著原告提供的證據目錄,待四方大臉男律師說完,她很少見的長出一口氣,看向王川:“被告質證。”
“第一份證據,被告出具的離職證明,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原告僅僅在被告處工作了九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該與其簽署勞動合同。
原告才入職九天,尚未超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被告尚未來得急與原告簽署勞動合同,原告就離職了,所以被告不應因未簽勞動合同而向原告支付兩倍工資。
第二份證據,工資轉款記錄。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工資是用人的單位以貨幣方式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取得勞動報酬的前提是必須提供相應的勞動。
被告實行的“按月發薪”,僅僅是用人單位對發薪周期的規定,並不代表勞動者可以不付出勞動而獲得全月工資。
本案中孫達漢僅僅工作了九天,就想獲得一個月的工資,於情於理都說不通,更是於法無據,因此不應得到支持。
第三份證據,原被告簽署的離職協議,該份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不存在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相反,雙方之所以解除勞動關係,是因為原告認為被告夥食差,住宿條件不好,不借給生活費才主動辭職的。
雙方雖然簽署了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但是究其原因是因為原告提出離職才解除的勞動關係。
另外,協議的第一條便約定了是由於原告個人原因提出的離職,所以雙方才簽署的協議。所以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
本案中原告主觀上認為被告提供的飲食和住宿條件差,所以才提出的離職,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該證據的證明目的被告不認可。
第四份證據,原告打印的社保記錄,真實性認可,與本案的關聯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被告認為,失業是自然人想要並有能力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狀態。原告離職是因為他個人原因造成的(前麵已經說過,在此不在贅述),他沒有工作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被告造成的。
截至目前,原告不過三十五歲,正是年富力強的時候,既無身體和智力上的殘疾,也不是無行為能力人,距離退休還有二十五年,現在他就想躺平生活為時過早。其完全可以憑借自身的勞動賺取勞動報酬,自己養活自己。
反觀原告,他不僅沒有積極的尋找工作,反而要求其僅僅工作了九天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直至其退休之日幻想可以賺到的工資(一百萬元),作為失業賠償金,這是不公平的,簡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
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力,也是公民的義務,我們一直崇尚勤勞致富,而原告卻心存不勞而獲之心,嚴重破壞了中華民族勤勞、誠實的傳統美德,有違社會公德,針對這種行為我們都應抵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