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 胡攪蠻纏(1 / 2)

“委托了,收了六千元。”王川笑道。

“才收六千?”老牛有些不滿意。

“主任,對方一共才要四萬多點,就這他還猶豫了半天呢。”王川道。

“嗯,那也是,那家夥可扣了!我去他們公司不下五次,到現在都不簽法律顧問。”老牛點頭道。一聽才這麼點錢,他便沒了興趣。

周一上午十點,石景山法院第十二法庭內,王川坐在被告席上,原告席上坐著一位年輕的女律師,看起來與王川年齡不相上下。在女律師身旁坐著一位看起來五六十歲,頭發花白,帶著老花鏡的老太太。

“原告,陳述下你們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一位戴眼鏡的男法官一板一眼道。

王川從未見過這位男法官,他推測這位男法官是新來的。

“原告與被告是勞動關係,原告在被告處任財務職務,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被告無故辭退原告。

原告認為被告辭退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七千元;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三萬五千元。”女律師道。

“法官,被告就是看我不順眼,才所以把我開除了。您要為我主持公道!”老太太咬牙切齒道,一看就不是個好惹的主兒。

“原告,陳述完了嗎?”男法官問道。

“沒完呢……”老太太手比劃著拿出了拉家常的架勢,好在她要發言之際,被女律師攔住了。

“您一會兒再說,讓法官先問問被告。”女律師說完,轉頭看向法官:“原告陳述完畢!”

“被告答辯!”男法官看向王川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首先,被告辭退原告是因為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了五次失誤,給被告造成了損失。

其次,原告已經退休,被告在去年五月份為她辦了退休手續。現在原告已經開始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之規定,被告與原告之間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完畢!”王川道。

“現在開始舉證、質證,原告舉證。”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給原告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

第二份證據,被告為原告繳納社保的記錄;

第三份證據,原告給被告做賬簽名的財務報表。

這三份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第四份證據,被告公司人事給原告發的辭退短信,和通過扣扣發送的辭退通知。證明被告違法解除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舉證完畢!”女法官道。

“被告,你們針對原告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男法官道。

“第一至三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被告都認可,但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原告與被告之間曾經是勞動關係,但是從原告享受退休待遇開始,雙方之間的關係變為了勞務關係。也就是說辭退前,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係。

第四份證據被告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之所以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務關係是因為原告一直使用手工賬,給原告做錯了好幾筆款項,後來被告因為財務出現錯誤,造成了漏交稅款,交了一千多滯納金,後來又出現過兩次做錯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