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8章 今天是怎麼啦,按倒葫蘆起來瓢!(1 / 2)

“請原告回答我的上述問題。”法官問道。

“被告不存在拖欠工資和未繳納社保的情況。

當時公司給我設置了很多困難,總經理不認可我的工作能力!處處難為我,還不給我簽勞動合同,迫於無奈所以我離開了公司。我是被迫的!”原告孫靜道。

“原告,你有證據證明你是被迫離開的公司嗎?”法官追問道。

“沒有!”金絲眼鏡男律師看了一眼孫靜道。

“被告,員工手冊有沒有向全體員工公示過?”法官問道。

“當時原告修訂完員工手冊後,被告將員工手冊上傳到了內部係統上,供員工閱讀,向員工進行了公示。”

說完,王川接著說道:“員工手冊是原告修訂的,她對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崗位職責都是知道的。”

雖然員工手冊的公示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不能否認原告是知道員工手冊內容的。

“法官,員工手冊沒有經過公示,對員工不產生效力。對原告也不產生效力。”金絲眼鏡男律師見有機可乘,急忙道。

“原告,你在離職前一天向被告發送勞動合同文版前,有沒有要求過被告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法官雙眼盯著原告問道。

“之前……我要求過,但是被告總是用話搪塞我。”原告孫靜猶豫著看向金絲眼鏡男律師,然後道。

“你有沒有證據證明你曾經向被告提出過要求簽署勞動合同?”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都是當麵鑼對麵鼓說的,原告不可能有證據!”金絲眼鏡男律師道。

“被告,員工入職後,你們有催促她簽署勞動合同嗎?”法官看向王川道。

“催過,您看我們提交的第一份證據,工作彙報上有工作進展情況,其中包括了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的修訂工作進展情況彙報。

當時被告催促過原告,但是她以勞動合同未修訂完為由拒絕簽署之前的舊版勞動合同。但是我們的員工都是簽署的舊版的勞動合同。

一份勞動合同模板和員工手冊修訂了九個月,以原告自己提交的工作簡曆來看,原告的工作能力不應該差到這個地步。

我們認為,原告未能簽署勞動合同完全是因為她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是她在拖延簽署勞動合同。被告才是受害方。”王川道。

“被告,你們說催促過原告簽署勞動合同,有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都是在開會時說的。”王川道。

至於被告是否真的催過原告簽署勞動合同,王川也不知道,他是聽沈大頭說的。反正對方也沒有證據,全憑一張嘴,說唄!

至於誰更可信,就看法官綜合判斷了。

“被告,你們與原告簽署辭退協議,給予原告一萬元,是怎麼考慮的?”法官道。

這話問的,稍不留神就會陷入圈套裏。怎麼考慮的?如果說是經濟補償,那為什麼給經濟補償,肯定不好解釋。公司錢太多了燒的沒事到處撒錢!?公司瘋啦!?

穀  “這份協議是原告起草的,當時為了不耽誤公司的運營,盡快解決原告的離職事宜,公司就蓋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