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究竟鹿死誰手,現在下決定還為時過早。
如果這個案件放到二零一四年九月以後在起訴,估計被告就不會這麼說了,因為屆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將出台,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而此時不管是司法實踐還是勞動部門都在摸著石頭過河,在為建築企業、礦山企業等特殊主體出現的行業亂象,即違法分包、轉包過程中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如何賠償問題尋找法理依據和化解方法,同時相關部門也在為勞動者尋找救濟途徑。
其實, 即便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後, 在實踐中建築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適用也仍然是個難點,各地出現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直至二零一七年四月, 帝都高院與帝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廣泛調研,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帝都的裁判口徑才趨於統一。
王川一直在傾聽對方的答辯意見,並且時不時的在紙上記下重點,同時思考著應對方案。
“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和交警詢問筆錄,證明原告之子馬哲是在被告承包的橋梁施工項目中,因被告工作人員違反交通法規強行要求其在路邊施工導致其因車禍死亡。肇事方與馬哲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
第二份證據,貴院此前出具的判決書,證明貴院已經判令被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結合新出台的《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原告理解用工主體責任即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份證據,派出所出具的馬哲死亡證明, 及家庭成員證明, 證明馬哲因交通事故死亡,另外其家庭情況為父母健在, 另有一兄一弟。
第四份證據,不予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已就原被告之間工傷保險責任糾紛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了申請,但該委不予受理。
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中規中矩道。
“第一份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和交警詢問筆錄被告認可。
第二份證據,判決書我們認可,但是我們認為貴院判被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一定是工傷保險責任,從判決的內容上看,貴院已經確認被告與原告之間是雇傭關係,用工主體責任應該理解成是雇主責任。
第三份證據,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文件,被告認可。
第四份證據,不予受理通知書,被告認可。
質證完畢!”被告律師道。
“被告舉證!”女法官待書記員記錄完畢後,不緊不慢的說道。
“第一份證據,(2012)密民初字第xxx號判決書,證明貴院已經認定被告與馬哲之間係雇傭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已經判令被告承擔, 除肇事者承擔的百分之五十責任外, 另外百分之五十的責任。被告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