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一、請求確認自二零一一年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期間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二、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老律師慷慨激昂的陳述著。
“被告答辯。”老律師說完,短發女法官表情淡漠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與原告之間不是勞動關係,係勞務關係,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張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主張事項。答辯完畢!”嶽珊答辯道。
“原告舉證!”短發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勞務協議》, 證明原告在被告的水療館工作。
第二份證據,被告的排班表,證明被告對原告實際進行管理。
第三份證據,銀行轉賬記錄,證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資,雙方係勞動關係。
舉證完畢!”老律師道。
“被告質證!”女仲裁員道。
“第一份證據, 《勞務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我們認可, 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證據恰好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為合作關係, 不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份證據,排班表,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認可,但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排班表僅僅是為了方便水療館的技師為客人提供服務,隻是為了維護秩序,讓所有的技師都有賺錢的機會,不至於造成混亂。技師的日常工作不受酒店管理,該份證據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實際管理。
第三方證據,銀行轉賬記錄被告認可,但是該記錄上記載的款項係勞務費,並非工資,是被告按照《勞務協議》支付給原告的勞務報酬, 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舉證!”短發女法官聽完,看了看手中的材料,繼續道。
“被告隻有一份證據:合作費用對賬單,該份證據係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的憑證, 該份證據上有原告當月為客人提供針灸、按摩等服務的次數及服務費金額,稅費金額也是按照勞務進行代扣代繳的, 原告對此是知悉的,證明雙方之間是勞務合作關係,發放的款項是勞務費而不是工資。
舉證完畢!”嶽珊道。
王川和嶽珊在開庭之前就進行了分工,質證由王川負責,舉證相對簡單由嶽珊負責。
“原告質證!”短發女法官道。
“對於被告提供的證據,我們不予認可,被告利用申請人不懂法不懂稅務的劣勢,自行編造對賬單,為的是規避雙方的實際勞動關係。”老律師道。
“原告代理人,對合作費用對賬單上的原告簽字是否認可?”短發女法官問道。
“認可!”老律師道。
“被告,原告為客人提供服務所需的工具和用品是由誰提供的?”短發女法官問道。
“根據《勞務協議》約定,應由原告自備,實際上也確實是由原告自己準備的。被告不負責提供。”王川道。
“原告,是這樣嗎?”短發女法官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