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2章 擋了人家的財路(1 / 2)

“再審申請人是否受FA公司規章製度的約束?”女法官看向王川。

“再審申請人是FA公司的董事長,平時需要按時上班雖然不打卡,但請病假和事假依然會被扣工資,這一點在之前一審時提供的工資表中有明確記錄。”王川道。

“被申請人,是這樣嗎?”女法官問道。

“我們認為再審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務,依法應當取得相應的報酬,但是被申請人有權對申請人提供勞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所以再審申請人不提供勞務時,被申請人自然有權不支付勞務報酬。

另外,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職權,董事同意任職並依法開展委托事項,公司與董事之間形成委托關係。所以我們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實為委托合同關係。”男律師道。

王川明白,對方律師想把法官的注意力引到公司法上, 從而認定雙方的委托關係。對於雙方的委托關係王川沒有異議,對方搬出了《公司法》,拿委托關係說事,法官和王川如果順著這個方向辯論下去,肯定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不得不說,男律師很聰明。

“再審申請人,你們對委派的事實有異議嗎?”女法官道。

“針對申請人受FA公司的股東FC公司委派,擔任董事長職務的事實我們認可,但是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委托關係並不排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可以有職工代表。

上述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董事與公司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係,委任關係與勞動關係並不排斥,是可以兼容的。

就本案來說, 申請人並未空掛職位, 在擔任董事長期間,還擔任法定代表人, 負責公司的融資、對外協調和財務管理工作。

因此,申請人除了履行董事長職責外, 還肩負著其他工作,而他的收入是他生活的主要來源,其本人也受公司規章製度的製約,以上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素。雙方應為勞動關係。”王川道。

你不是拿《公司法》說事嗎,我就拿《公司法》來反駁你,看你怎辦,有什麼大招盡管放馬過來。

“再審申請人被免職後,是否有新的崗位任命?”女法官問道。

王川和對方律師均表示沒有,這是事實,之前一審和二審中再審申請人馮總均確認過,雙方沒有什麼可爭辯的。

……

不得不說最高院的法官經驗就是豐富,審案子還是很有一套的,對方男律師幾次想引著法官的思路按照自己預定的方向走,但是法官根本不吃這套。試了幾次不成功後,對方男律師也放棄了牽著法官鼻子走的想法。

最高院的法官畢竟都是從下麵挑了又挑選了又選調上來的,在未到最高院當法官之前在各自的法院都是業務尖子。進入最高院後,案子不多,有的是時間研究法律問題,自然從理論到實踐都很強, 怎麼可能被律師牽著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