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團仲裁的價值與困境(1 / 2)

如果集團仲裁的程序是絕對保密的,那麼被告將得以頻繁地參與到類似案件的仲裁過程中,並可據此得知案情類似的先例所獲取的裁決結果。而集團成員卻無法享受到這種待遇,導致雙方當事人信息不對稱,並且會給被告回避先例提供契機。為此,集團仲裁製度放棄了傳統仲裁的絕對保密性,將案件的案情摘要、通知以及最終裁決結果都公布於網絡。通過這一方式,集團仲裁緩解了當事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了“兩造平等”的實現。

(二)集團仲裁的困境

1.集團仲裁是否改變了仲裁性質

聯邦最高法院在此前的裁決中曾指出,“基於仲裁性質的反對意見,其本身並不能構成懷疑集團仲裁製度的可信基礎”。然而,在Stolt-Nieln S.A. v. Animalfeeds Iional Corp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卻認為集團仲裁改變了仲裁的性質。

傳統仲裁通常具有保密、廉價和快捷等特征,而集團仲裁突破了傳統仲裁的部分特點,並涉及一些基本原則的改變。集團仲裁對絕對保密性原則的放棄,會潛在性地對選擇仲裁的當事人造成一種心理上的不信任感。由於許多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而集團仲裁程序卻無法為他們提供絕對的保密性,致使當事人實際所承擔的商業風險並不亞於集團訴訟。

相較於其他仲裁而言,集團仲裁的運作方式的確有著較大不同,但是這些不同之處或許並未達到改變仲裁性質的程度。關於集團仲裁是否改變了仲裁性質這一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2.正當程序問題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所謂正當程序,是指“任何權益受判決結果影響的當事人有權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並且應被告知控訴的性質和理由……合理的告知、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以及提出主張和辯護等都體現在‘程序性正當程序’之中”。

在集團仲裁中,正當程序主要體現為如何通過正當程序保護缺席集團成員的利益。集團仲裁的仲裁提請與程序進行主要依賴於集團代表人的行為,缺席集團成員實際上並未參與仲裁過程。據此作出的集團仲裁裁決通常對缺席集團成員具有相同的約束力。而依正當程序的相關要求,如果當事人沒有被告知案件的性質與理由,且沒有參與相應的訴訟或仲裁活動,那麼該判決或仲裁裁決對該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由此可見,集團仲裁製度已突破了正當程序的相關要求。

有學者認為,“正當程序的最低要求是合理的通知、真正意義上的參與機會以及充分的代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3條體現了相關憲法權利的要求,而法院則在保障缺席集團成員正當程序權利上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基於正當程序的考慮,集團仲裁製度在運行過程中也設置了相應的程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缺席集團成員的利益,譬如集團確認中對代表充分性的要求、集團確認裁決的通知程序等。但是這些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並真正起到保護缺席集團成員利益的作用,依然是集團仲裁製度所麵臨的一個困境。

如果集團仲裁的程序是絕對保密的,那麼被告將得以頻繁地參與到類似案件的仲裁過程中,並可據此得知案情類似的先例所獲取的裁決結果。而集團成員卻無法享受到這種待遇,導致雙方當事人信息不對稱,並且會給被告回避先例提供契機。為此,集團仲裁製度放棄了傳統仲裁的絕對保密性,將案件的案情摘要、通知以及最終裁決結果都公布於網絡。通過這一方式,集團仲裁緩解了當事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了“兩造平等”的實現。

(二)集團仲裁的困境

1.集團仲裁是否改變了仲裁性質

聯邦最高法院在此前的裁決中曾指出,“基於仲裁性質的反對意見,其本身並不能構成懷疑集團仲裁製度的可信基礎”。然而,在Stolt-Nieln S.A. v. Animalfeeds Iional Corp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卻認為集團仲裁改變了仲裁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