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激勵機製
在葡萄牙,法律並未規定強製調解製度,因此調解的激勵主要通過降低訴訟費用的方式實現。當事人訴至治安法院後,法院預先向兩造各收取35歐元的案件受理費,若通過判決解決糾紛,敗訴方將承擔所有費用。如果雙方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法院將向雙方各返還10歐元。糾紛當事人無須為調解另外支付費用,調解人的薪酬由財政部承擔。調解人的薪酬與調解時長和案件標的額無關。若調解成功,財政部將支付調解人110歐元;反之則為90歐元。每次調解準備會議的薪酬為25歐元。此外,調解人的差旅費也可由司法部報銷。
上述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旦遇到冗長的調解,這種固定的收費方式會導致調解人怠於履行職責,造成調解效率低下或結果不公平;但若改成以小時或以會議次數計費,則可能會鼓勵調解人故意拖延時間,導致糾紛久調不解。此外,現行製度還可能會鼓勵調解人為了獲取更多的薪酬而刻意追求和解,導致調解人權力的濫用。因此,有人建議采用調解人固定月薪製,大概是基於成本的考慮,這項建議最終被立法機關否決。
(四)調解人
調解人通過調解使當事雙方達成和解,恢複社會的安寧,維護社會的穩定。由於調解具有自願性和保密性,調解人應當履行一些特定的義務。此外,根據《治安法院法》第51條第2款的規定,隻有當申請人完成一些由葡萄牙司法部認證的課程,並且被列入治安法院公布的調解人名單時,才有資格進行調解工作。
1.選任標準
在葡萄牙,隻有列入治安法院名單的調解人才能夠主持調解、獲得薪酬。該名單由葡萄牙司法部修訂,由《法律日報》公布。獲得了行政許可的調解人才能夠進入該名單,而進入該名單並不意味著其能夠獲得薪酬,隻有被選任或者被指派主持調解的調解人才能夠獲得葡萄牙司法部支付的薪酬。此外,《治安法院法》第30條第2款規定,調解人不得以律師身份代理所在治安法院審理的案件。
在治安法院擔任調解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相當的大學學曆;擁有司法部頒發的職業許可;無犯罪記錄;葡萄牙語流利;居住於相關的治安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優先。關於何謂“相關的大學學曆”,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表述並非將調解人的學曆限於法律專業。居住在治安法院管轄區域內的申請者優先,是基於掌握地方性知識有利於糾紛成功調解的考量。上述這些調解人選任標準均由職業資格申請委員會解釋。
經過葡萄牙司法部的許可方能開辦調解人培訓課程,該課程包括至少40小時的一般性ADR培訓和至少140小時的治安法院糾紛調解理論和實踐的培訓。申請人完成這些課程的時限為3個月至1年。葡萄牙最大的調解人培訓機構為“葡萄牙調解人和仲裁員培訓所”(IMAP),該機構提供價值1800歐元、50~140小時的課程。
(三)激勵機製
在葡萄牙,法律並未規定強製調解製度,因此調解的激勵主要通過降低訴訟費用的方式實現。當事人訴至治安法院後,法院預先向兩造各收取35歐元的案件受理費,若通過判決解決糾紛,敗訴方將承擔所有費用。如果雙方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法院將向雙方各返還10歐元。糾紛當事人無須為調解另外支付費用,調解人的薪酬由財政部承擔。調解人的薪酬與調解時長和案件標的額無關。若調解成功,財政部將支付調解人110歐元;反之則為90歐元。每次調解準備會議的薪酬為25歐元。此外,調解人的差旅費也可由司法部報銷。
上述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一旦遇到冗長的調解,這種固定的收費方式會導致調解人怠於履行職責,造成調解效率低下或結果不公平;但若改成以小時或以會議次數計費,則可能會鼓勵調解人故意拖延時間,導致糾紛久調不解。此外,現行製度還可能會鼓勵調解人為了獲取更多的薪酬而刻意追求和解,導致調解人權力的濫用。因此,有人建議采用調解人固定月薪製,大概是基於成本的考慮,這項建議最終被立法機關否決。
(四)調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