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曆。
第九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製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麵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第十四條 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麵曆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製、委任製、聘任製。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製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製的,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 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製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八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製。
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製。
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第二十一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備案。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曆。
第九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