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 群英薈萃(1 / 2)

在“流行偶像”的總決賽上,收視觀眾達到了一千四百萬,而第一季的平均收視人數達到了一千三百萬。這在人口不超過六千萬的英倫三島,絕對是驚人的數字。更重要的是,“流行偶像”居然分流了美國三大商業電視台之一的美國廣播電視台(ABC)過半的收視人數,號召力太過驚人。

同時,總決賽的收視率創造了英國獨立電視台的曆史最高,而且有超過九百萬的觀眾在決賽的兩個小時內參與短信或電話投票,這也是英國短信或電話投票的最高記錄。觀眾參與的熱情不可小覷!

除此之外,“流行偶像”的官方主頁目前已經有超過五百萬名注冊用戶,更有近十萬人在網絡上下載選手在比賽過程演唱的歌曲。目前世界上有六十多個國家都對“流行偶像”進行了報道,彰顯選秀在全球範圍內的巨大魅力。

在這種情況下,精明狡猾的商人們,自然是蜂擁而至。原本大家還是靜觀其變,如今“流行偶像”已經結束了,效果已經擺在眼前,不懂抓住機會的,就是傻子了。

事實上,埃文-貝爾知道,選秀隻是一種形式,具體製作成節目之後,有各種各樣的形態。既然選秀現在已經麵世了,那麼隻要改動一下形態,就會成為不同的選秀。後世就出現了“X因素(The. X. Factor)”、“xxxxThe. Voice)”等規則各異的選秀節目。

不過,目前選秀節目的版權牢牢把握在埃文-貝爾和弗裏曼特爾媒體的手中,而且大家對於選秀節目還處於摸索之中,暫時不會開發出其他類型的選秀。

但未雨綢繆,埃文-貝爾知道,之前和弗裏曼特爾媒體簽署的合約是關於“流行偶像”的製作,所有的利益分配都已經有合同規定好了。但當“流行偶像”傳播到世界其他國家時,當初製定的合同就不適用了,就必須重新製定新的合同。為了避免出現前世中,兩位製作人西蒙-考威爾和西蒙-福勒分裂的情況,埃文-貝爾也考慮到,自己和弗裏曼特爾媒體的合作情況完全是建立在商業利益之上。

所以,埃文-貝爾早就所有準備了。

為了在新一輪的談判中握有主動權,而且避免出現版權糾紛,埃文-貝爾就在伊登-哈德遜的幫忙之下,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將“美國偶像”這個名字注冊落案,並且將選秀規則模板也進行了注冊——包括埃文-貝爾腦海中記得的五六種形式,不僅防範於未然,還牢牢地將未來版權談判的主動權把握在了自己手上。

雖然由於十一工作室依舊不具備製作節目的能力,所以節目製作必然需要授權弗裏曼特爾媒體,也就意味著,埃文-貝爾手中的利益有一部分肯定是要劃分出去的。想吃獨食,是不可能的。但總體來說,埃文-貝爾握有版權的主動,重新劃分利益時肯定是占據上風的。

不過,就目前而言,埃文-貝爾還是維持了和弗裏曼特爾媒體的良好合作關係,所以,有不同國家的代理商希望買下“流行偶像”在本國的製作版權時,埃文-貝爾都將談判的權力授權給了弗裏曼特爾媒體。

不過,因為節目的版權有百分之六十都掌握在埃文-貝爾手中,而且他還注冊了專利,可以說埃文-貝爾是擁有絕對話語權的人,所以弗裏曼特爾媒體將版權販賣給不同國家地區時,都有專門和泰迪-貝爾開會討論:忙碌中的埃文-貝爾隻提意見,談判的事都交給了泰迪-貝爾。

從泰迪-貝爾那了解到,目前弗裏曼特爾已經前後接洽過十二個國家了,不同國家都提出了不同的買斷價格,試圖一鼓作氣,將“流行偶像”的版權買下。所謂買斷,很簡單,就是成為“流行偶像”如此選秀節目在本國唯一合法播放的機構。

目前,已有包括印度、新加坡、挪威、法國等十二個國家買下了版權,總共收益高達四億美元。在這些國家的合同之中,埃文-貝爾和弗裏曼特爾媒體就版權問題進行了重新的談判,埃文-貝爾大方地維持了英國“流行偶像”的那份合約,隻拿下百分之六十的收益,還有選手的優先簽約權,其他部分的分紅都由弗裏曼特爾媒體接手,和當國進行商談。

即使保持了原有的合同,埃文-貝爾也可以分到收益中的百分之六十,這就是兩億四千萬美元,都屬於埃文-貝爾——當然還要繳納巨額的稅務。如此一來,十一工作室終於算是有了那麼一點點底氣了。

現在,唯一沒有將版權拿下的就是美國了,不是因為美國這裏沒有電視台看中了選秀,恰恰相反,美國三大商業電視台都看中了選秀節目的潛力,也都聯絡上了弗裏曼特爾媒體和大衛-格林布拉特。有競爭,自然就需要競標了。弗裏曼特爾媒體先後展開了長達三周的談判,分別和美國這三家電視台巨頭交涉,可惜依舊沒有能夠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