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界與中國革命(1 / 3)

三、租界幹預中國革命之由來及其類型

租界之初設,本為專供外人居住貿易之用,並無幹涉中國內政之權。據1842年《南京條約》第二款規定,“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1844年中法黃埔條約亦雲:“凡佛蘭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產財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淩侵犯,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佛蘭西船隻以為公用私用。”同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更為詳細:“合眾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並查禁匪徒不得欺淩騷擾,倘有內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財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綜觀此三條約,外人來華居住或經商,其生命財產當受中國之保護,而保護權屬於地方當局。不過,這種保護權很快即將麵臨考驗。

1850年太平軍起事,1853年占領南京,上海形勢岌岌可危,上海西人於4月12日召集大會,英美法三國領事及海軍軍官均列席,決定武裝自衛,組織“上海義勇隊”,又名商團,以保護租界。不久,以劉麗川為首的小刀會攻陷上海縣城,知縣被殺,道台吳建彰賴外人救護,得免於難。後來清軍圖規複,自蘇州來攻,因侵犯外人中立,遭義勇軍擊退。小刀會據縣城,法國海軍司令拉格爾(Laguerre)統率法艦“貞德”(Jeanne d’Arc)號讚助清軍,合力圍攻,並斷絕縣城與租界之交通,小刀會久困無援乃退。這是租界幹預中國亂事之始。西人所根據的借口是清政府無力保護,基於事實需要,外人不得不實行自衛。事實上,依照條約,英美法各國非得中國政府之允許,不能在中國境內保護其僑民。但為自衛起見,工部局得實行保護,唯外僑隻能嚴守中立,不得行使其他權力。

此後上海租界,每遇中外國際戰爭,亦常處於中立地位。例如1884年之中法戰爭,上海法領事有謂:“中法雖因越南失和,而上海守局外之列。”1894年之中日戰爭,日政府亦申明在戰爭期間內,對於上海租界及其鄰近,不作仇視之工作。又如庚子之役,盛宣懷等人建議,由上海道餘聯沅與各國領事訂約,才使東南互保趨於合法化、合理化。

租界是外人利益的集中地區,各國為維護其特殊利益而對租界采取保護,自屬無可厚非,唯保護過當,即對中國事務構成幹預。租界幹預中國革命的類型,大抵可分述如下:

(一)和平中立——即各國以保護租界為限,這多半是一種被動行為。和平中立的內容約有以下幾項:

1.劃定中立地帶——例如辛亥革命期間,上海英總領事法蘭賽(Everard H.Frar)應滬道之請,運動各領事將租界四圍三十至五十裏之地方,宣布中立。

三、租界幹預中國革命之由來及其類型

租界之初設,本為專供外人居住貿易之用,並無幹涉中國內政之權。據1842年《南京條約》第二款規定,“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1844年中法黃埔條約亦雲:“凡佛蘭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產財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淩侵犯,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佛蘭西船隻以為公用私用。”同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更為詳細:“合眾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並查禁匪徒不得欺淩騷擾,倘有內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財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綜觀此三條約,外人來華居住或經商,其生命財產當受中國之保護,而保護權屬於地方當局。不過,這種保護權很快即將麵臨考驗。

1850年太平軍起事,1853年占領南京,上海形勢岌岌可危,上海西人於4月12日召集大會,英美法三國領事及海軍軍官均列席,決定武裝自衛,組織“上海義勇隊”,又名商團,以保護租界。不久,以劉麗川為首的小刀會攻陷上海縣城,知縣被殺,道台吳建彰賴外人救護,得免於難。後來清軍圖規複,自蘇州來攻,因侵犯外人中立,遭義勇軍擊退。小刀會據縣城,法國海軍司令拉格爾(Laguerre)統率法艦“貞德”(Jeanne d’Arc)號讚助清軍,合力圍攻,並斷絕縣城與租界之交通,小刀會久困無援乃退。這是租界幹預中國亂事之始。西人所根據的借口是清政府無力保護,基於事實需要,外人不得不實行自衛。事實上,依照條約,英美法各國非得中國政府之允許,不能在中國境內保護其僑民。但為自衛起見,工部局得實行保護,唯外僑隻能嚴守中立,不得行使其他權力。

此後上海租界,每遇中外國際戰爭,亦常處於中立地位。例如1884年之中法戰爭,上海法領事有謂:“中法雖因越南失和,而上海守局外之列。”1894年之中日戰爭,日政府亦申明在戰爭期間內,對於上海租界及其鄰近,不作仇視之工作。又如庚子之役,盛宣懷等人建議,由上海道餘聯沅與各國領事訂約,才使東南互保趨於合法化、合理化。

租界是外人利益的集中地區,各國為維護其特殊利益而對租界采取保護,自屬無可厚非,唯保護過當,即對中國事務構成幹預。租界幹預中國革命的類型,大抵可分述如下:

(一)和平中立——即各國以保護租界為限,這多半是一種被動行為。和平中立的內容約有以下幾項:

1.劃定中立地帶——例如辛亥革命期間,上海英總領事法蘭賽(Everard H.Frar)應滬道之請,運動各領事將租界四圍三十至五十裏之地方,宣布中立。

2.不準中國軍隊擅自進出——據規定,中國軍隊凡欲入租界者,須得該處領袖領事簽字之通行證。1900年李鴻章所帶衛隊,以未得許可,即不準入租界。中國軍隊若硬要進入租界,唯有被解除武裝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