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格標準和規範,完善宅基地管理製度
(四)嚴格宅基地麵積標準。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隻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麵積標準的宅基地。各地要結合本地資源狀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麵積標準。要充分發揮村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職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利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麵積,必須控製在規定的標準內。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一戶隻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麵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實施,接受監督管理。
(六)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各地要根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範農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縣(市)要統籌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已經編製完成村土地利用規劃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的村莊,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後,鄉(鎮)國土資源所或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並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麵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七)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的取得權。農民申請宅基地的,鄉(鎮)、村應及時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準,不得拖延和拒絕。各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操作規範,並根據本地區季節性特點和農民住宅建設實際,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各環節辦理時限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當權益。
二、嚴格標準和規範,完善宅基地管理製度
(四)嚴格宅基地麵積標準。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隻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麵積標準的宅基地。各地要結合本地資源狀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麵積標準。要充分發揮村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職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利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麵積,必須控製在規定的標準內。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一戶隻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麵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實施,接受監督管理。
(六)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各地要根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範農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縣(市)要統籌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已經編製完成村土地利用規劃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的村莊,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