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桃核
宋淳祐年間,江臨江縣有一商販,姓謝山。於江邊小樓開店鋪,其與妻鄒氏居於樓上,於樓下售雜貨謀生。生意紅火,顧客往來購物盛矣。
謝山之妻貌年輕,乃當地出女也。中秋佳節,黃昏時分,謝與妻於樓上賞景,樓後臨江,夫妻憑欄食桃,眺望江上往來船隻,愜意之極也。
鄒氏食桃畢,隨手將桃核棄之。其本意欲將桃核棄入江中,殊不此時樓下正有一客船駛過,其所棄桃核,正巧擊中一書生之冠,蹦起落滾之。
書生年輕,眉目秀,英俊瀟灑,正於船頭佇立,觀賞風景,忽猝不防,一桃核從天而降,擊中頭冠,其一驚,仰首視之,見江邊小樓之上,有一風姿靚麗年輕女子,對其難以為情笑之,似致以歉意,示意非有意為之。
書生本欲發火,然見樓上女粲然笑容,怒氣頓煙消雲散。其本性多情,以為女對己暗送秋波,對己鍾情有意也。遂對樓上女笑點首,後彎腰撿起桃核,入懷內,興然乘船去也。
書生離後,對鄒氏念念不忘,憶女笑容揮之不去。遂於當日晚,其又悄然乘船返,至鄒氏樓下,欲麵見歡之。
書生恐人發覺,躡手躡腳至謝家樓下,其見有一粗繩,上端係於樓欄,下端垂於樓下,其欣喜若狂,其暗:定乃女備之,讓吾順繩攀援而上入樓,成其事。其遂攀繩上樓,樓內黯淡無,其摸索行之,突覺足下絲履水浸濕般,又聞樓梯響,有人上樓,其驚恐,恐人發覺,返係繩處,匆然順繩滑下,歸客船,心方之。
歸船之後,書生摸黑脫絲履,置於爐側烘烤,欲日尋女會之。奔波勞累一日,書生臥床酣然睡之。
當日夜晚,謝山於樓下算賬,賬算畢持燈上樓,見妻倒於血泊中殺,其驚呼,左鄰右舍聞聲至,見此慘景,無不驚駭。眾見樓上地板,有行血腳印,腳印延伸至係繩處,順腳印尋之,至江邊一客船之上。眾尋至上船,見一書生臥床酣睡,並見沾血絲履,顯然書生乃殺人凶手也!眾喚醒書生,不由其分辨,將其大綁,押至縣衙,謝山擊堂鼓告之。
縣令呂,刻升堂審案,謝山書生,狀告曰:“此人見色起意,夜入吾家,欲非禮吾妻,非禮未遂,殺死吾妻,並將吾妻所穿繡鞋劫走,大人為吾作主,判其殺人償命,為吾妻報仇雪恨!”
書生姓裴偉,江人氏,大喊冤枉,辯曰:“晚生昨夜尋女子相會,然黑夜並未見人,吾退歸船,人非吾殺也。”呂縣令問:“汝深夜擅入民宅,犯罪也!汝絲履為何沾滿血跡?休得狡辯!殺人者非汝莫屬也,本官見汝讀書之人,不欲動刑,招來!”
裴偉無言以對,為免皮肉苦,自認倒黴,承認非禮未遂,殺死鄒氏,隨認罪畫押。呂又問:“汝既殺人,汝用何凶?細細招來!原告言,其妻繡鞋不見,可汝匿之?匿於何處?盡招之。”
裴未殺人,焉能答出?其支吾難言,此時一姓李久衙差上前稟曰::“大人,在下適於樓後江水中撈出一匕首,定乃殺人凶,請大人查之。”遂呈上,呂縣令見之大悅,讚李久辦案認。當結案,判裴死刑,秋後問斬,並書報文,上報府,請批示。將裴押入死牢,候批示而斬之。
裴偉家人聞訊趕至,析案情有異,不服判決,上訴府。
府姓章行,其縣報文與裴家上訴告文,細析之,覺此案疑點頗多,其一,覺裴乃一弱書生,非殺人犯也,裴與女私會,焉能身帶凶?與理不通。其二,裴殺人後,為何不潛逃?臥船待擒候之?其三,裴殺人後,為何竊繡鞋而匿之?其四,攀援繩索何來?作案械應查明。諸多疑點不明,焉能草草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