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麵,從“必須”這一點上來理解。所謂“必須”,即隻要是黨員,就得無條件地遵守執行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於黨員來說,黨的紀律是按照黨的政治綱領和民主集中製原則,根據革命、建設、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確立的。黨的紀律涉及黨內生活的各個方麵,是實現全體黨員共同理想、共同政治綱領和共同奮鬥目標的根本保證。其中,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黨的總法規,它規定了黨員的義務和權利,規定了黨的宗旨和奮鬥目標,規定了黨內生活和黨的活動的基本原則等;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麵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結合新的曆史條件下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麵的一係列重大原則問題,它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於這些黨內法規,每一個黨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必須遵守和維護;要以實際行動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把對黨的紀律的遵守與維護作為一種重要的責任,認真謹慎地履行,不能有絲毫的馬虎。絕不能以某一紀律對自己是否有利而作為遵守與否的前提;不能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不能口頭上堅決擁護,執行中卻打折扣;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國家法律法規麵前,黨員更應該模範遵守,起帶頭作用,因為黨員首先是一名公民,是在公民中產生的先進者。

另一方麵,從“共同”這一點上來理解。所謂“共同”,即黨的紀律是為全體黨員製定的,每個黨員都要遵守;國家法律是全體公民製定的,作為公民的共產黨員更應帶頭遵守。黨的紀律一經製定並通過施行,對黨內任何人都具有同樣的約束力。誰違犯了黨的紀律,誰就要受到製裁,輕者進行批評教育,重者給予紀律處分,不允許任何違犯黨紀的人逍遙於紀律製裁之外,也不允許任何人幹擾黨的紀律的執行。如果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那麼在黨的紀律麵前也必須是人人平等。中國共產黨不容許有任何不遵守紀律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都不能強調地域特殊、行業特殊、部門特殊或個人地位特殊,而漠視黨的紀律;普通黨員也不能因為自己“無職無職”就放鬆對自我的紀律約束。黨的幹部隨著自己的職務升遷、地位提高、環境變化,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的責任和意識應當更強、更重。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黨員領導幹部不能自恃位高權重,或者因為監督機製不很健全和完善,就放鬆對自己的紀律約束,甚至把黨紀當作手電筒,隻照別人不照自己,隻用黨紀來管別人,而不讓別人用黨紀來監督、約束自己;或者在執行紀律問題上親疏有別、上下有別、內外有別、寬嚴有別。這些,都是十分有害和危險的。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製定的,每一個公民都必須遵守。共產黨員作為中國公民中的先進分子,毫無疑問地應該帶頭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做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模範。對此,鄧小平同誌精辟地論述道:“無論是不是黨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對於共產黨員來說,黨的紀律裏就包括這一條。遵守紀律的最高標準,是真正維護和堅決執行黨的政策,國家的政策。”“誰也不能違反黨章黨紀,不管誰違反,都要受到紀律處分,也不許任何人幹擾黨紀的執行,不許任何違反黨紀的人逍遙於紀律製裁之外。”

第一,要充分認識法律的意義,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共產黨員要保證自己的言論和行為始終符合憲法和法律要求,就必須充分認識到,社會主義社會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民主是社會主義的一個基本特征,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誌,而民主隻有製度化、法律化,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才能真正實現。因此,鄧小平同誌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共產黨員必須把法治提高到有關保持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高度去認識,切實增強法治意識,樹立起“法律至上”的觀念。隻有這樣,才能自覺守法,勇於護法,成為遵紀守法的模範。實踐證明,如果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淡薄,那麼,再完善的法律製度不僅會因為人們有法不依而形同虛設,更嚴重的是會因為人們有法不依而喪失法律的威嚴、扼殺法律的強製性,這是非常危險的。

第二,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認真掌握法律內容。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要真正知法,就必須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的具體條文,掌握法律的具體規範。在我國龐大的法律體係中,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各種法律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法律發揮作用的效力上,有根本法和普通法之分;在法律的適用範圍上,有基本法和部門法之分;在法律的具體內容上,又有法製理論和法律規範之分。共產黨員在學法、知法、守法、護法的實踐中,要把憲法、基本法、法製理論作為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把普通法、部門法和具體的法律規範,特別是要把與自己的工作實踐聯係密切的法製理論和具體規範作為專業法律知識,全麵學習和掌握。隻有十分清楚地掌握法律知識,才能自覺地把自己的行為限製在法律範圍內,為遵紀守法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第三,要勇於嚴格執行法律的規範,不斷增強執法效力。依法治國,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執法必嚴。法律規範必須通過執法實踐才能最終得到落實,法律的效力特別是法律的強製性、威懾性,隻有通過法律執行的實踐活動來最終體現,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素質的提高以及社會法製化的進步,也隻有通過法律的具體執行來最終實現。如果執法不嚴,就必然踐踏法律。因此,隻有通過嚴格執法,增強法律效力,才能以共產黨員遵守法律的自覺的黨性同法律本身的強大威懾力相結合,切實做到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第四,必須做到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堅決維護法律尊嚴。任何社會都是一個矛盾統一體,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任何一個時期都不可能徹底根除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因此,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一種客觀必然。但是共產黨員不能因此而漠視法律,更不能因此而對違法犯罪活動聽之任之。作為共產黨員,時刻都要清楚地認識到,任何違法行為都是對人民群眾合法權利的侵犯,對人民的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占,對社會秩序的破壞,都是與法律的較量和對抗。不論是黨的章程,還是國家的法律,都要求共產黨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勇敢地同違法行為作鬥爭,這是共產黨員的政治責任,也是共產黨員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具體表現。共產黨員隻有堅決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才能帶動整個社會形成一種守法、護法的良好風尚,營造一種“守法、護法光榮,違法、犯法可恥”的社會氛圍,推進中國社會主義法製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