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共產黨人基本修煉之十:必須要切實履行黨員的義務和權利(2 / 3)

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是共產黨員最起碼的權利,也是黨員提高自身政治覺悟、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的必要途徑。

舉行各種會議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一種最經常、最普遍的形式。無論是黨的自身建設的各項工作,還是黨對國 家各項工作的領導,召開各種會議是一個經常而有效的重 要途徑。黨員如果沒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的權利,其他權 利如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組織和黨員、行使表決權和選 舉權等,就都無從談起。

閱讀各種黨內文件是黨員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這項權利是黨員搞好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是黨員參加黨的 組織生活的基本前提,也是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具體體現。黨員運用這項權利也有一個職級限製, 即按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才能閱讀, 超出規定之外的就不能閱讀。

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這是黨的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黨員個人成長發展的需要。如果黨組織對黨員隻使用不培訓,隻要求黨員發揮作用,而不關心、不重視對黨員進行培訓, 這就會影響到黨員個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影響到黨組織的凝聚力和 戰鬥力, 就不能保持黨組織的先鋒隊性質和黨員的先進 性, 從長遠來看,最終會影響到黨的事業的發展。通過培訓,可以有效地提高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自身的理論水平、政策水平、 業務水平等方麵的素養。但是,黨員在運用這項權利時, 應服從組織的安排, 不能自作主張、自行其是。

(二)政策討論權

所謂政策討論權,是指黨員有權利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黨的政策是否正確,是否完善,對於實現黨的領導作用,調動廣大黨員 和群眾的積極性, 完成黨的任務, 關係極大。《關於黨內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 “對於關係黨和國家根本利 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有不同看法, 可以在黨內適當的場合進行討論。”“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 上和黨的報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製定和實施問題的討 論……黨員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有不同意見, 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提出, 也可以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作口頭或書麵的報告。 ” 由此可見, 這項權利, 是黨員參與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證, 也是防止黨內發生 “一言堂” 錯誤的 重要措施。

黨員作為群眾中的先進分子, 在黨的會議上暢所欲言, 各抒己見, 積極參加到關於黨的理論和政策的討論中來,才能把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發揮出來,黨的領導機關才可以集思廣益,才能製定出更加符合客觀實際, 更加符合人民群眾要求的路線、 方針和政策, 才能避免因少數人的主觀主義、 教條主義、 經驗主義、 自由主義而導致的理論上的忽“左”忽右和政策上的大起大落。 因此,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理論和政策的 討論, 意義非常重大。

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 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這是黨的政治紀律。因此,任何重大問題在未做出決定之前, 都可以而且應當允許發表不同意見,展開充分討論。對於黨 中央已經做出決定的重大理論和政策問題,絕對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等公開宣傳媒介中發表同黨中央的決定相反的 結論。每個黨員、黨的幹部都必須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

(三)建議權

所謂建議權, 是指黨員有權利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黨章把這一條規定為黨員的權利, 是因為黨的事業不是少數人的事業,而是全體黨員的共同事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是項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是場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是個艱難、複雜而長期的實踐過程,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不斷探索和解決。這項偉

大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絕不可能依靠某一個或某幾個人的先知先覺和全知全能,也不可能依靠少數幾個人組成的小團體的卓越才智,而必須依靠全體黨員有一份熱,發一份光貢獻集體智慧。

我們黨始終注意發揮黨員對黨的事業的積極性和主動 性,提倡每個黨員都應以主人翁的姿態,站在時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勇於創新,關心黨的事業,對 黨的各方麵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議和倡議。隻有鼓勵黨員 積極大膽地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才能促使黨員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積極探索和思考黨的工作的成敗得 失,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為黨的事業作出自己 應有的貢獻。要認真保護和支持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就必須糾正在部分黨員和黨的幹部中存在著的對上級指示照抄、照轉的不負責任態度,同時改變有些領導同誌因循守舊、墨守成規的思想和作風,糾正壓製黨員的合理建議和倡議的做法。此外,也有部分黨員不大關心黨的事業,工作中敷衍塞責,不開動腦筋,不研究問題,棍日子,不主動積極提出建議,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這種精神狀態在實際上不但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客觀上也不利於 黨的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批評權和檢舉權

所謂批評權和檢舉權,是指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 違法亂紀的黨員, 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批評和自我批評是實行黨內監督的有力武器。當前,黨內生活中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空氣淡薄, 對原則問題不明確表示態度,回避或掩蓋矛盾,怕得罪人等庸俗作風有了 明顯滋長。這種狀況必須切實加以扭轉。 因為隻有堅持實 事求是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我們才能真正地發現問題,找出不足,看清失誤,進而科學地解決問題,彌補不足,減少失誤,輕裝上陣, 黨的各項工作才能始終沿著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因此,黨員有權批評任何黨員和任何黨組 織, 是黨的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為了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麵的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 織和任何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 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 黨員。”黨章規定黨員具有檢舉、揭發和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組織和黨員的權利,意義重大而深遠。需要注意的是,每個黨員在充分運用這項權利時也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 更不準捏造事實, 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 不得隨便擴散、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