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1 / 1)

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一般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人民團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中選配黨外幹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室統戰性、谘詢性和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文史研究館館員應當以黨外代表人士為主體,參事室中共黨員參事不超過3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

聘請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人員。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會團體任職。

第四十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與擔任同級職務的黨內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非公有製經濟人士。

非公有製企業主要出資人並以經營管理為主要職業的,在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為非公有製經濟人士。

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以及在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任職的非公有製經濟人士,應當經綜合評價,並征求企業黨組織、非公有製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和地方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委有關部門、人大和政協黨組、黨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核。發揮黨外代表人士所在黨派和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 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幹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多於可配備職數的要求,建立統一的黨外後備幹部名單。

組織部門、統戰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製。在動議和討論決定黨外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征求統戰部門的意見。

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一般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人民團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中選配黨外幹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室統戰性、谘詢性和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文史研究館館員應當以黨外代表人士為主體,參事室中共黨員參事不超過3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

聘請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人員。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會團體任職。

第四十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與擔任同級職務的黨內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非公有製經濟人士。

非公有製企業主要出資人並以經營管理為主要職業的,在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為非公有製經濟人士。

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以及在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任職的非公有製經濟人士,應當經綜合評價,並征求企業黨組織、非公有製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和地方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委有關部門、人大和政協黨組、黨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核。發揮黨外代表人士所在黨派和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 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幹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多於可配備職數的要求,建立統一的黨外後備幹部名單。

組織部門、統戰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製。在動議和討論決定黨外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征求統戰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