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與瑪麗進入倫敦,得群臣擁戴,於1689年2月正式登基,共同加冕為英國國王與女王,稱“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英國議會為了避免當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複辟的前車之鑒,決定以法律形式限製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上、下兩院聯袂向新君提出約定,乃道: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係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總而言之,無外乎兩方麵內容:一道限製國王的權力,二道保證議會權利。威廉和瑪麗為了王位,隻得接受,1689年10月,議會又將“權利宣言”製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後又製定《嗣位法》,明確規定瑪麗與威廉死後,由瑪麗之妹、國教徒安妮公主繼位;安妮死後,由斯圖亞特家族的遠親、信奉新教的德意誌漢諾威選侯繼位,徹底斷絕了詹姆士二世及其子孫回國繼位的可能性,確保天主教不能在英國複辟。
威廉與瑪麗入主英國,見乃父詹姆士二世因專製而垮台,後有《權利法案》明文約束,自然小心謹慎,約束收斂。凡有軍國大事,皆與朝中勳貴商議,那議事之處,乃內廷一間密室,亦稱“內閣”。出席內閣會議之人便是內閣成員。他們既能為君主謀謨建言,參予決策,自然聲望日隆,權位益重,漸漸主持朝政,持掌各部。於是內閣成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694 年,瑪麗因病身故,威廉心如死灰,憂思傷身,1702年撒手人寰,便由安妮繼位。這日,安妮上朝,言道:“眾愛卿有事上奏,無事退朝。”有馬爾巴羅伯爵約翰·丘吉爾奏道:“我大英偏安一隅,久行綏靖政策,不願插手歐洲事務。想法王路易十四雄踞歐陸,去年將荷蘭十餘郡納入治下。此處皆乃先王威廉故土,怎能輕易讓與他人。依臣之見,那歐洲大陸不可有一國獨大,否則於我等危害甚大。臣願領軍,渡海與法軍一會。”安妮聞言大喜,當即加封丘吉爾馬爾巴羅公爵,兼天下兵馬大元帥。丘吉爾與奧地利相約討法,擇吉日出兵荷蘭。
威廉與瑪麗進入倫敦,得群臣擁戴,於1689年2月正式登基,共同加冕為英國國王與女王,稱“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英國議會為了避免當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複辟的前車之鑒,決定以法律形式限製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上、下兩院聯袂向新君提出約定,乃道: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